时间:2021-12-22 16:57
来源: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强化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管理,将环境质量、总量减排、能耗总量和强度、碳排放强度、森林覆盖率等纳入约束性指标管理。推进完善湖北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深化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健全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等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第二节 加强环境治理监管体系建设
完善环境配套制度规范。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立法修法情况,配套推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辐射污染防治、梁子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流域综合管理、生态环境监测、资源节约循环利用、生态补偿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加快农村生活污水、渔业退水、化学纤维、制药、涂料和粘胶剂、工业窑炉、生活垃圾焚烧、生物质锅炉等排放标准的制(修)订,推动污染地块风险评估、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等管理规程的制(修)订。健全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
健全排污许可和总量控制制度。落实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加强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整合衔接总量控制、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权有偿使用、环境税等管理制度,实现排污许可管理全覆盖。健全污染减排激励约束机制。在武汉城市圈、“襄十随神”和“宜荆荆恩”城市群内探索开展重大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在城市圈(群)内进行调剂。持续落实重金属总量控制制度,探索建立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权交易管理制度。
推进环境司法保障。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之间的协同配合,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在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具备条件的中级及基层人民法院调整设立专门的环境审判机构。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强案件线索筛选、索赔磋商和修复监督。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与行政处罚、刑事司法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制度的衔接机制。支持和引导具备资格的环保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等活动。探索建立“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审判结果执行机制。
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行环保政务“一网通办、一窗通办、一事联办”。完善市场准入机制,深化环评审批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积极搭建全省环保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及时、精准、高效的生态环境技术咨询服务。
第三节 健全生态环境治理市场机制
规范开放环境治理市场。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企业和市场主体,引导各类资本参与环境治理投资、建设和运行。推进环境治理整体解决方案、区域一体化服务模式、园区污染防治第三方治理示范、县域/小城镇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试点、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EOD)试点。引入保险机构等力量探索推进“保险+服务”模式。健全对环境治理技术服务企业的规范化监管制度,探索建立对第三方治理单位污染治理效果的评估制度,建立惩戒和退出机制。完善湖北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将环境违法企业依法依规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监督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落实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加强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企业履约情况的信用记录发布。
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引导金融机构、社会资本参与绿色产业基金发展,不断深化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支持绿色产业企业上市。在环境高风险领域推广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创新绿色保险产品和服务。探索建立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推进环境权益交易,健全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加快推进水权交易试点,探索开展流域、区域排污权交易试点。鼓励发展重大环保装备融资租赁。
健全价格收费机制。建立健全“污染者付费+第三方治理”机制。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相关政策。建立城镇污水处理费动态调整机制,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农户付费制度。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完善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机制。全面实行超定额用水、用电累进加价,完善差别化电价政策。
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机制,推进重点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设。探索开展森林、湿地、水流等重要自然生态系统保护补偿,健全自然保护地转移支付制度,鼓励区域间通过协商谈判等方式建立重要流域、重要湖泊、大型引调水工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第四节 深入推进环境治理能力建设
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整合生态环境基础数据,建设覆盖全省的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平台。加强大气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每个县市不少于2个监测点位,开展PM2.5和O₃协同控制监测、大气污染监控、温室气体监测,完善大气颗粒物组分及光化学监测网络。推进省级以上工业园区站、重要港口站、重点城市主干道道路站建设。建立省、市“天地车人”一体化的机动车污染排放监控平台。优化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基本实现全省河长50千米以上的河流、水域面积大于20平方公里的湖泊、库容大于2亿立方米的水库以及全部跨省、市、县界河流和湖库,各县级行政区、全省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监测断面(点位)全覆盖。完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实现土壤类型、土地利用类型、主要污染行业企业和县级行政区域等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全覆盖。构建重点区域地下水质量监管和“双源”监控相结合的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建立典型生态系统生态质量监测站点与样地网络,提升生态遥感监测能力。
强化执法监管能力。全面完成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加快补齐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监管等领域执法能力短板,推进执法能力规范化。推进生态环境执法力量向市县下移,实行“局队合一”,强化综合行政执法职能,执法人员统一着装、证件、车辆及执法装备。创新执法方式,加强遥感卫星、红外、无人机船等新技术新设备运用。推动将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作为执法依据。提升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水平,推动涉VOCs、总磷、总氮、重金属等重点排污单位依法规范安装自动监控设备。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环境监管模式,严格执行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正面清单。推行跨区域、跨流域联合执法、交叉执法。加强法治规范,落实全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范环境执法行为。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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