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7-07 17:06
来源:中国固废网
(三十八)严格危险废物超期超量贮存管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危废贮存期限超过1年,或危废贮存量超过企业经营规模20%,无特殊原因的,督导企业限期处置;逾期未处置完毕的,暂停企业接收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危废贮存时间超过1年、贮存量超过3吨以上的,指导企业制定转移处置计划,明确专人跟踪盯办,安全妥善处置。(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三十九)加强专业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完善与防控环境风险需求相匹配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提升专业化监管水平。加强应急处置技术支撑能力建设,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动态更新危险废物专家储备库,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技术支撑体系。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人员力量,切实提高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和风险防控能力。(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委编办等参与)
(四十)培育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地要依托条件较好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组建危险废物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最大程度减少突发危险废物事件环境影响。(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四十一)完善配套法规制度。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推动修订《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制定完善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废铅蓄电池收集试点等管理规则,推动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开展。聚焦重点行业,研究行业原辅材料、工艺技术、生产规模等与危险废物产生量内在逻辑关系,为日常监管提供基础支撑。(省生态环境厅、省司法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十二)提升基础研究能力。加强危险废物风险防控与利用处置科技研发部署,通过现有渠道积极支持相关科研活动。开展危险废物环境风险识别与控制机理研究,加强区域性危险废物和化学品测试分析与环境风险防控技术能力建设,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预警与管理决策支撑。(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保障措施
(四十三)压实地方和部门责任。各级政府加强对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的组织领导。县级以上政府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格履行危险废物监管责任,加强工作协同联动。对不履行危险废物监管责任或监管不到位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建立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等参与)
(四十四)加大督察力度。强化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问题整改,对发现的涉及危险废物问题,明确专人负责,强化整改举措,及时销号验收。在省委、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加大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问题的督察力度。对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案件频发、处置能力严重不足并造成环境污染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地方和单位,视情开展专项督察,推动问题整改。对督察中发现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对其他问题,按照有关规定移送被督察对象或有关单位进行处理。(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四十五)加强教育培训。加强高校、科研院所的危险废物治理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加强危险废物相关从业人员培训,依托具备条件的危险废物相关企业建设培训实习基地。强化《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履约工作,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技术交流。(省教育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外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十六)营造良好氛围。加强对涉危险废物重大环境案件查处情况的宣传,形成强力震慑。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向公众开放,努力化解“邻避效应”。开设危险废物投诉举报电话、邮箱,实施有奖举报制度,将举报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等列入重点奖励范围。(省委宣传部、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等参与)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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