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2-07 09:51
来源: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这个问题我来回答。首先谢谢你对环境信用的关心。企业的环境信用监管,我想首先说一下它的基本内涵,它是指环保部门基于企业的环境守法表现,特别是根据企业环境违法信息,尤其是包括因为违法受到的处罚的信息,环保部门对这些企业的环境信息进行评判,评定一定的等级,然后将这些信息分享给有关部门,实施相关部门共同的奖励或者约束,对环境守信的企业,予以适当褒奖、便利,对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目的是推动形成一种环境守法诚信企业处处便利,失信企业处处不便、处处受阻,形成这样一种良性的机制。大家能看得出来,这种机制是对违法的强制惩罚的一种带有市场性的补充性措施。所以,环保部门这些年从推动立法和机制构建两个方面,推动企业环境信用机制建设。在推动立法方面,2014年全面修订之后的新的环境保护法有条专门规定,环保部门应当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这个社会诚信档案是社会共享,实行联合约束、联合惩戒的。2018年制定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去年先后制定和修订的生物安全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也都对企业环境信用的管理作了专门的规定。
刚刚公布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针对排污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这两类主体的环境信用的约束,也作了具体规定,我愿意简单跟你交流一下。
第一,针对排污单位。《条例》规定,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提交的材料之中,就应当包含有其统一的企业社会信用代码,目的很清楚,好的要褒奖,坏的要约束。环保部门将根据排污单位的信用记录等因素来合理确定对排污单位的检查频次和方式。大家知道,我们现在实行精细化管理,环境表现较好的,我们进行提倡,对环境表现不良的,就要加强监管,提高监管频次,就是不让坏人占便宜。还要求将对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纳入国家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针对服务机构。《条例》里写到,企业提出申请材料,环保部门可能要委托一些专门技术机构对专业化的申请材料作技术评估和审查。这些技术评估机构如果弄虚作假的,环保部门要解除委托关系,并把它弄虚作假的违法信息纳入到社会征信系统,让社会共同约束它。同时,这些服务机构不诚信的,去年修改的刑法修正案专门针对这类环评机构、监测机构,包括技术服务机构,规定如果评估意见是弄虚作假的,要承担刑事责任,一般情节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涉及到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出具虚假环评证明文件,并导致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非常严重。所以环保部对环评单位的违法信息、技术机构的违法信息,都向社会公开,共同约束。除了推动立法,在机制构建方面,环保部最近会同有关方面也取得了积极进展。
一是建立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制度。2013年和2015年原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分别制定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和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技术指标、评级标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结果公开以及联合惩戒等要求。
二是建立环境信用的信息共享机制。环保部门开展信用信息评价结果,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互换并及时更新。目前环保部门已经开始向全国信用信息系统共享平台自动推送环境违法信息、环评机构和人员的信息、地方开展的环境信用评价的数据和信息,也可以从这些共享平台自动下载,获取参与这些机制的其他部门的信息来共同约束。
三是构建跨部门环境信用评价的结果运用机制。2016年原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证监会、市场监管总局等16个部门,优化了关于对环保领域失信生产经营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明确对环保领域失信的生产企业和经营管理人员开展联合惩戒。近年来,生态环境部将企业的环境信用信息推送至发改委、银监会、保监会、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推动与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绿色信贷、市场监管等领域,取得良好的效果。今后我们将在企业信用评价方面进一步完善机制,发挥信用在部门之间的共同约束作用,来弥补法律的强制性制裁。谢谢。
人民日报记者:《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经过这么多年的努力终于颁布了,请问《条例》有哪些核心和亮点可以值得说一说?谢谢。
刘志全: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谢谢你的提问。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条例》提出了一系列新的举措,有四个方面:
第一,实现固定污染源全覆盖。一是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对影响较大的和较小的排污单位,分别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对影响很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登记管理,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仅需要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做一个登记便可,大概半小时内就能完成。二是管理要素全覆盖。《条例》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实施排污许可,依法将水、大气、土壤和固体废物等污染要素纳入许可管理,逐步将噪声等污染要素通过修法全部纳入管理。目前我们是水、大气、土壤、固废,固废法刚刚颁布,2021年我们准备研究将固废法要求纳入许可证里面去,正在出台相关的指南,最终实现环境要素的全覆盖。
第二,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环境监管体系。《条例》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深度衔接融合环境管理的其他制度,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总量控制、环境标准、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环境统计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一是将环评文件、批复文件或者登记表备案材料排污总量控制要求和自行监测方案等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并将作为颁发排污许可证的条件。二是许可排放浓度衔接了污染物排放标准,许可排放量衔接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环境管理的要求衔接环评批复文件等管理的有关要求。三是自行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行政执法的证据,规定执行报告中的污染物排放量可以作为生态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总量核算或者是污染源清单编制时的依据。通过与有关制度的衔接融合,将分散的环境管理制度整合成为按照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实现固定污染源全过程管理。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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