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1-29 09:00
来源:江边日出、农业行业观察、环境经济
水体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是环境污染治理的三个主要领域。在过去几十年的环保行业发展中,大致上经历了从水污染治理开始,到大气污染治理,再到土壤污染治理依次启动的过程。土壤污染由于其隐蔽性和相对较弱的跨区域流动性,一直未能引起公众的关注和监管部门的重视。2019年土壤污染防治法正式实施,标志着土壤修复行业的正式开启。
然而,目前我国土壤修复行业尚处于起步阶段,面临一些问题。本文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主要分析了土壤修复的行业前景、土壤修复的模式、土壤修复面临的问题,以及土壤修复未来发展路径等。
潜在总市场5.2万亿但看不到大规模落地的前景
自《土十条》拉开了土壤污染治理的序幕以来,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土壤污染防治等相关政策亦频频发力。然而,作为根本性改变这个市场商业模式困境的金钥匙,大家在期待“谁污染、谁付费”这个新型付费模式,来打开这个”从无到有”的市场,然而现实很骨感,这个模式大规模落地依然看不到曙光。
随着政策体系不断完善,资金扶持也没有断。数据显示,2016年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数达112亿元;2017年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执行数为65.35亿元;2018年,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预算数为65亿元;结合2017年的预算结转资金,2018年实际专项资金预算调整为111.65亿元。
据行业机构测算,中国土壤污染防治修复产业的产值在环保产业总产值中占比不足1%,远远低于欧美发达国家30%的比重。场地与耕地领衔,短期理论空间超千亿。工业场地修复方面,根据南京大学生态研究院对省会城市污染地块的统计,假设未来两年场地修复需求约为1044 块,根据现有修复项目的场地约 100 亩的平均面积和 50 万元/亩的修复均价,未来空间约522亿元。
第一财经曾在其报道中指出:“包括场地修复、耕地修复、矿山修复等在内,土壤修复潜在总市场空间合计将超过5.2万亿。随着华东、西南等地详查和治理方案制定的完成,修复需求逐步明确,有望支撑2020年以后的市场增长。” 然而,实际上的市场数据统计显示离此目标相距甚远。
相关数据显示,2020年土壤修复行业在资金构成方面较往年基本一致,其中,工程类业务资金中,工业污染场地资金占主要部分,约90.5亿元,咨询类业务资金约22.6亿,也即2020年土壤修复市场中工业污染场地总规模约100多亿元,再加上耕地、矿山修复等领域,虽然对比五年前的十几亿的规模有了较大增长,2020年的总规模也不过400亿左右,距离万亿市场落地依然是杯水车薪。
在潜在市场空间与目前实际市场投资总额差距悬殊的情况下,E20研究院执行院长薛涛早在五年前即向中国环境报表示,从现有条件看,土壤治理领域形成巨大市场的条件尚不成熟。回报模式和资产属性两大基本要素,决定了土壤治理本身不会形成很大的市场(详情请点击:薛涛:土壤治理有哪些投资空间?)。
从回报模式上看,根源依然在于土壤治理领域很难建立有效的回报模式。由于土壤污染涉及方方面面问题,在找到受益者付费模式或找到污染者来支付费用两方面难度都不小,缺乏具体支付主体,政府的财力又十分有限,很难建立适合的商业模式,要想打开土壤治理市场困难不小。
土壤修复五种模式中的关键模式落地难
土壤修复产业发展至今,面临宏观经济和行业外部形势的变化,各企业也都在探索各种模式。江边日出(微信公号:hjxfnet)在《土壤修复的模式》一文中指出,土壤修复的模式目前主要还是传统的工程模式,对专业性的修复工程企业来讲,目前上市的最佳窗口期已过去,未来几年通过并购退出将成为趋势。另外,随着一些携资本之利的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的进入,投资+工程的开始逐步走上了行业舞台(详情请点击:土壤修复的模式)。总体上看,目前土壤修复模式理论上存在5种,但是最关键的第一种模式落地十分艰难。
1.污染方付费模式
污染方为治理责任人为土壤修复付费为土壤修复的主要原则。对于搬迁企业造成土壤污染的,由企业承担治污责任。《土十条》出台后,更是明确了“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明确责任由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承担。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然而现实总是骨感,并非每一块受污染土地都像上述案例一样确认污染方且污染方有能力承担治污责任。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许多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搬迁已久,一些企业甚至已经倒闭,污染责任人难以确认,受资金限制一些受污染土地无法得到及时修复。
2.受益方付费模式
部分具有商业用地价值的土地修复采取受益方付费模式,对修复后土地进行再利用的房地产开发商或地方土地储备部门承担土壤修复费用。该模式对于无法落实污染责任人的一二线城市工厂搬迁地块修复项目中具有普适性。由于城市地价较高,修复后的土地作为商业用地具有较高经济价值,房地产开发商和地方土地储备部分可以直接从修复后的土地使用或流转中获得利润,可行性较高。
受益方付费模式分为两种:一是政府直接出让受污染土地给土地开发商,由土地开发商出资负责土壤修复,对修复后达标的土地进行再利用获得收益;二是由政府出资负责污染土地修复再将修复后达标的土地出让给土地开发商,有关部门从土地流转中获益。
该盈利模式理论上易于推行:负责土地修复的机构可以从修复后土地获益,因此可以使用该模式修复的土地有望率先得到治理。但在实际操作中,受制于当前土地开放程序的限制,一二级开发很难联动,导致这个模式实际上落地困难。此外,由土地开发商负责的土壤修复工程可能会出现为了节省成本偷工减料致使修复不达标的情况,对监管提出较高要求。另外,这种模式仅仅适用于城市中的工业场地修复,其他两个领域难以适用。
3.财政直接出资方式
出于我国土壤修复的实际情况,大量受污染土壤已经无法找到污染责任人而治理土壤污染又缺乏良好的收益机制。许多缺乏收益机制的受污染土地的治理只能依靠政府资金。大部分项目甚至只依靠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区区百亿元(前述的专项资金),连地方配套资金都无法落实。
编辑:赵利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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