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11:44
来源:西尔环境
作者:西尔云
还要求,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也称环责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具体来说,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作为投保人,依据保险合同按一定的费率向保险公司预先交纳保险费,就可能发生的环境风险事故在保险公司投保,一旦发生污染事故,由保险公司负责对污染受害者进行一定金额的赔偿。
2018年6月24日公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提出,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因此,在前期试点实践经验基础上,新《固废法》第99条明确要求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这是首次在生态环境法律中提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虽然不是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但是为进一步积极探索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支撑。
编辑:赵利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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