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11:44
来源:西尔环境
作者:西尔云
无危险废物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或者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既构成《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进行定罪处罚。
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以共同犯罪论处。
01 / 什么是“危险废物”?
根据新《固废法》第124条的规定,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02 / 什么是“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中明确,是指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
03 / 什么是“贮存”?
根据新《固废法》第124条的定义,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04 / 什么是“利用”呢?
根据新《固废法》第124条的定义,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05 / 什么是“处置”呢?
根据新《固废法》第124条的定义,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综上所述,新《固废法》第12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经营危废,不仅违反新《固废法》的要求,还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经营危废企业需要注意的红线问题
新《固废法》第80条规定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因此,经营危废的活动主要包括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4个方面,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危废的企业提出环境管理要求,并对这些企业的环境污染防治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关于产生危废企业的第4-8项的责任,即不得擅自倾倒或堆放危废、转移危废的要求、运输危废的要求、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生态环境污染担责等5项责任,经营危废的企业同样需要履行。此外,经营危废的企业还需要履行以下7点责任:
1.申领危险废物许可证
根据根据生态环境部《2019年全国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年报》公布的数据,2018年,全国200个大、中城市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达到4643.0万吨。其中,综合利用量为2367.3万吨, 占利用处置总量的43.7%;处置量为2482.5万吨,占比45.9%;贮存量为562.4万吨,占比10.4%(详见图1)。
▲ 图1 2018年工业危废利用、贮存和处置情况
截至2018年底,全国各省(区、市)共颁发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3220份。其中,江苏省颁发许可证数量最多,共421份,浙江、山东颁发许可证数量排名第二、第三,都接近250份。相比2006年,2018年全国危废实际收集和利用处置量增长了80.7%。
新《固废法》第80条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更名为“危险废物许可证”,删去了“经营”二字,以淡化生态环境部门行业管理色彩。但仅是名字进行了更改,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更名为“危险废物许可证”,许可证仍旧包括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4个类别,许可证发放条件仍旧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执行。
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公布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之后,分别于2013年12月7日和2016年2月6日进行了两次修订。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两种。并在第7条明确,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由省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
新《固废法》对于如果没有申领许可证就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处罚非常严厉,是新《固废法》中3个最高处以500万罚款的其中一个,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还要处以10万-100万元的罚款。
新《固废法》第114条规定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万-500万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万-100万元的罚款。
新《固废法》第114条还规定
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50万-200万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5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还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20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日-15日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10日的拘留。
无危险废物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按照《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如果是具有危废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危废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从重定罪。
编辑:赵利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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