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5 09:00
来源:中国固废网
作者:李少甫
《实施方案》中还提出“鼓励跨区域统筹建设焚烧处理设施”,跨区域建设可有效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前述关于生活垃圾清运量不足300吨的地区无法单独建设集中垃圾焚烧厂,但与邻近地区统筹规划,便可将处理需求打包,从而达到符合经济性指标的垃圾焚烧项目。二是目前生活垃圾焚烧“邻避”现象依然存在,跨区域统筹在选址方面必将选择相对远离各自区域中心集中地带而更接近两个区域交界处的相对偏远地区,有可能降低“邻避”发生的可能性。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跨区域统筹在商业模式上存在一定风险。如跨区域的项目必定牵扯至少两个行政区域的财政付款问题,其间协调难度不小,易产生额外支付风险。另外选址在两个行政区域交界处附近必定会增加在各自行政区域的转运距离,难度与成本均将有所提升。不排除由此引发的垃圾入厂量不足预期的情况发生,由此产生额外需求风险。两方面风险叠加,导致项目风险高于预期。因此,社会资本在介入这类项目时,应注意相关风险,尽量选择由多个行政区域共同上级单位牵头协调的项目,或多个行政区域政府间已签订相关选址、垃圾收运、支付分担等协议的。(如多个县级行政区域共建项目由所有县共同所属上级地市牵头招标并进行协调)
另外《实施方案》首次在国家层面方案中提及“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的目标(甚至在无废城市中都未曾明确提及),且给予了明确的时间节点为2023年。这一点也对后面提到的合理规划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有一定影响,将在后续展开。
合理规划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
在上述以垃圾焚烧为主体的末端处置基础上,无论何种处理方式,都无法将固体废物完全“吃干榨净”,因此以生活垃圾填埋作为最终兜底选择,处置垃圾焚烧飞灰、炉渣等无法完全消灭的固体废物。在此次文件前,已有多地曾提出原生垃圾零填埋的目标,并已明确将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仅作为焚烧飞灰填埋以及应急储备使用,由于土地的稀缺属性,填埋场作为固体废物最终处置的战略储备地位得到体现。此次《实施方案》中明确提出“全面摸清生活垃圾填埋场剩余库容”,摸清底数,是“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中的一个重要基础。
“原则上地级以上城市以及具备焚烧处理能力的县(市、区),不再新建原生生活垃圾填埋场,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主要作为垃圾无害化处理的应急保障设施使用。”“对于暂不具备建设焚烧处理能力的地区,可规划建设符合标准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此处需要注意的是,此处强调“原生生活垃圾填埋场”而非所有垃圾填埋场,一方面与《实施方案》中提到的“原生垃圾零填埋”相呼应,同时也考虑到前文提到的垃圾焚烧飞灰等无法被其他处理方式完全消灭的固体废物的出处问题。另一方面,在设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过程中,不但要考虑到处理能力,同时还应综合考虑到收运能力及收运成本问题。各地情况不同,对于一些范围较大但相对分散的城市,平均运距会影响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经济性。因此此处提到“原则上”,也就是说还是要因地制宜的合理规划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填埋场,作为我国固废1.0至2.0时代早期的主要末端处置方式,已大量存在了较长时期。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版图不断扩张,城市土地愈发稀缺。垃圾填埋场占地相对较大,且封场也难以在短时间内进行再次开发,形成了极大的土地资源浪费。在此背景下,此次《实施方案》提出了“对需要进行封场的填埋场,要有序开展规范化封场整治和改造,加强填埋场渗滤液和残渣处置”。将极大刺激填埋场复生、土壤修复、渗滤液处置以及现有的填埋气利用、不规范填埋场的整治等市场快速释放空间。(相关阅读→洁绿环境赵凤秋:低能耗、资源化站好垃圾渗滤液处理这班岗; 通源环境周强:垃圾填埋、危废处置产业中“通源”足迹;建昌环保魏新庆:“垃圾分类”如火如荼焚烧填埋相伴相生)
因地制宜推进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实施方案》提出了要稳步提升厨余垃圾处理水平。其中“已出台生活垃圾分类法规并对厨余垃圾分类处理提出明确要求的地区,要根据厨余垃圾分类收集情况,按照科学评估、适度超前原则,稳步推进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此处将出台法规与未出台法规地区区分,是对地方现有法规的持续性的保障,垃圾分类是个长期工作,地方法规应该站在更长远的角度来制定并持续实施。因此强调了已出台法规并在法规中规定了厨余垃圾要单独处理的地区应遵循其已有法规,推进厨余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同时强调了“科学评估、适度超前”的原则,与其他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基本相似,但在值得注意的是厨余垃圾的处理需求较其他种类垃圾更难进行测算。一方面是厨余垃圾产生量与城市类型、人口结构、饮食习惯等多方面因素有关,测算难度较大。另一方面厨余垃圾主要来源于垃圾分类。目前大多数城市垃圾分类处于试点阶段,投入精力及财力强度相对较大,垃圾分类的参与率及准确率相对较高。但试点范围在全市中的占比相对较小,全市推广后精力及财力投入强度均将有所下降,有可能导致分类效果不及预期。同时垃圾分类效果的逐步提升效果以及可持续性均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尚未出台垃圾分类法规的地区,以及厨余垃圾资源化产品缺乏消纳途径的地区,厨余垃圾可纳入现有焚烧设施统筹处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尚未出台垃圾分类法规的地区,原则上来看没有地方法规对于垃圾分类产生的厨余垃圾应如何处理的约束,因此在暂时不具备单独处理条件的情况下,法理方面是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消纳的。但这里强调了“现有垃圾焚烧设施”,也就是说其实质是权宜之策,在垃圾分类已经开展,即开始产生厨余垃圾,但尚未有能力单独处理的时候,暂时性进入焚烧设施统筹处理,并非长久之计,同时也隐含不可新建焚烧设施专门对厨余垃圾进行焚烧处理的含义。另一方面此处也将厨余垃圾资源化产品的消纳途径纳入考量,E20研究院认为,有机垃圾(含餐厨、厨余等)以及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的资源化利用中均具有双重需求风险。一是前端受监管不严影响所导致的来料风险,二是后端资源化产品消纳的需求风险。而后端的影响关系到整体项目运营的财务可行性及利润,因此更加敏感。资源化产品缺乏消纳途径意味着项目缺少一部分收入,可能导致处理费或相关补贴的上升,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支付压力,使项目从可行变为不可行。因此对于资源化产品缺乏出处的地区,地方政府应统筹考量是否适宜建设集中的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分散式处理设施/设备可能成为更好的选择。而在条件成熟前,将厨余垃圾纳入现有焚烧设施统筹处理也是合情合理。但也应考虑到厨余垃圾纳入焚烧后对垃圾分类宣传造成的负面影响。
编辑:赵利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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