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20 17:25
来源: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详情如下:
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等工作,对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建设用地系列环境保护标准规范,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26日
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
(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国家建设用地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等活动,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
本规定不适用于含有放射性污染的建设用地地块。
二、适用规定
本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活动,应当依据国家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系列标准、规范与指南,并符合本规定要求。
国家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系列标准、规范与指南,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已发布的标准规范:
(一)《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
(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
(三)《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9)
(四)《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2019)
(五)《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 25.5-2018)
(六)《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HJ 25.6-2019)
(七)《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78号)
(八)《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72号)
(九)《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
(十)《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
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有更新时,按照国家最新发布的标准规范执行。
三、补充规定
(一)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1. 初步调查工作流程
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除外。
现状为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变更为建设用地的,初步调查原则上以污染识别为主,工作内容和工作流程参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要求。如存在以下情况的,应按照技术要求开展采样分析等后续调查工作:
(1)历史上曾涉及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
(2)历史上曾涉及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等;
(3)历史上曾涉及工业废水污染;
(4)历史监测数据表明存在污染;
(5)历史上曾存在其他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
(6)调查发现存在来自紧邻周边污染源的污染风险;
(7)现场调查表明土壤或地下水存在污染迹象;
(8)地块相关资料缺失、缺少判断依据。
2. 初步调查监测点位布设方法
初步调查监测点位布设方法优先采用专业判断布点法,通过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获得的相关信息,基于专业判断识别地块内可能存在的疑似污染区域,并在每个疑似污染区域设置监测点位(见附件1)。
3. 初步调查监测点位土壤采样深度
每个土壤采样点位应至少采集三个土壤样品。通常情况下分3层采集,包括表层土壤(0~0.5m)、下层土壤(表层土壤底部~地下水水位以上)及饱和带土壤(地下水位以下)样品。当包气带厚度不满足分层采样要求时,土壤样品分层采集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表层土壤和下层土壤的具体深度划分应考虑地块回填土层情况、构筑物及管线埋深和破损情况、污染物释放和迁移情况、土壤特征等因素综合确定。地面存在的硬化层(如混凝土、沥青、石材、面砖)一般不作为表层土壤,计量土壤采样深度时应扣除地表硬化层厚度。涉及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管线、储罐或沟渠等的,应根据其埋深情况合理确定采样数量及深度;地块内存在暗浜的,暗浜区域及暗浜底部原状土均应采集样品。
编辑:赵利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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