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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4月1日起施行!(政策全文)

时间:2020-03-23 16:41

来源:徐州城管

第二十八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垃圾监管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化建成区范围以外的建筑垃圾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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