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23 16:41
来源:徐州城管
第二十八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垃圾监管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化建成区范围以外的建筑垃圾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编辑:赵凡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