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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4月1日起施行!(政策全文)

时间:2020-03-23 16:41

来源:徐州城管

(二)制定《办法》是提升我市城市管理水平和环境质量的需求。

建筑垃圾管理涉及城市市容、环境保护等多个层面,是城市管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市建设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急剧增加,建筑垃圾市场乱象严重,建筑垃圾乱卸倒、运输车辆未净车出场、沿途滴洒漏、交通违法等问题较为突出,成为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顽疾。同时,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存在着建筑垃圾分类不到位、资源化利用率低、消纳场所和资源化利用场所等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等亟待解决的问题。为规范建筑垃圾管理,进一步提升我市城市管理水平,改善环境质量,健全我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长效机制,制定《办法》是必要的。

《办法》制定的过程

《办法》是去年我市政府规章制定项目。市城管局在充分借鉴学习深圳、武汉、长沙、南京等城市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办法》初稿。期间,书面征求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等相关部门和县(市、区)城市管理局,及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的意见和建议,通过网站和其他新闻媒体广泛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组织有关专家对起草中的重大问题进行了充分论证。市司法局对《办法》起草工作进行了全程指导。2019年7月,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办法》(送审稿)报市政府审查。

市司法局在审查修改期间,按照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要求,委托江苏智临律师事务所开展第三方论证,征求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相关部门和市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在局网站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11月中旬,市司法局会同市城管局赴部分出台建筑垃圾立法的城市进行了调研,考察、借鉴当地相对成熟的经验做法;11月26日,市司法局邀请司法机关、高校和律师等领域的专家召开立法论证会,对各界反馈的意见,市司法局会同市城管局多次研究修改。12月18日,市政府陈刚副秘书长主持召集由相关部门参加的协调会,市司法局会同市城管局对相关部门提出的意见作出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办法》草案提请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会议通过后,由庄兆林市长签发颁布。

相信该部政府规章的实施,将有效规范我市的建筑垃圾处置行为,推动我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记者提问

请问新出台的《徐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最大的亮点是什么?

答:此次《徐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最大的亮点是推行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实施建筑垃圾分类收集,是实现综合利用的基本前提。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对于缓解建筑垃圾处置压力、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无害化、减少环境污染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提问

请问《徐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是怎么规定的?

答:《办法》的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建筑垃圾,保持工地和周边环境整洁。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独立的建筑垃圾收集场所,对施工现场出入口地面作硬化处理,设置清洗设施、设备清洗出场车辆,防止污染环境。城市道路挖掘、市政设施抢修以及居民装饰装修作业,施工现场无法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的,应当采取其他保洁措施,保证净车出场。”

记者提问

请问《徐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对适用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答:《办法》的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化建成区的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资源化利用等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同时,第二十九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化建成区范围以外的建筑垃圾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徐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推动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化建成区的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资源化利用等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修缮、装饰装修房屋以及道路、桥梁、绿化、水务等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前款规定的建筑垃圾中属于危险废物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建筑垃圾处置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建筑垃圾消纳和资源化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协调机制,协调处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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