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03 13:27
来源:财政部
六、争议解决方式的确定
(一)具体条款
详见《合作协议》第9条。
(二)使用说明
《合作协议》履行过程中,政府方和社会资本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当本着友好、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必要时也可由政府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当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则双方可选择采用仲裁或诉讼方式予以解决,并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同时,为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建议《PPP项目合同》与《合作协议》两份协议文件对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保持一致。
《PPP项目合同》使用说明
《PPP项目合同》是项目合同体系的核心文件,用于约定项目合作内容、双方基本权利义务等核心边界条件。其中,对《PPP项目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作说明如下:
一、项目经营权
(一)具体条款
详见《PPP项目合同》第3.2款、第3.5款。
(二)使用说明
就项目经营权授予方式上,是由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通过签署《PPP项目合同》方式授予,其中,对于存量项目,需根据适用法律规定通过经营权转让或项目设施资产所有权转让等具体方式实现。同时,就项目经营权具体权能方面,应当结合项目合作范围予以确定。
此外,就项目经营权的排他性约定上,结合同类污水处理或垃圾处理项目经验和项目实际需要,《PPP项目合同》第3.5款分别设置了项目设施的经营权和合作区域的经营权,前者的排他性限于项目设施本所,后者的排他性限于双方约定区域(如政府方行政辖区或商定的特定区域范围);PPP各参与方应当综合考虑授予社会资本方项目经营权的独占性、排他性范围是限于项目设施,还是特定的合作区域,以保障该项目能够顺利获得融资支持、满足社会资本方合理收益的同时,政府方仍享有在排他性范围之外依法进行新建其它项目设施的权利。
二、项目前期工作及费用的承担
(一)具体条款
详见《PPP项目合同》第6条。
(二)使用说明
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启动PPP项目采购程序前需由政府方负责组织实施必要的前期工作,对此《PPP项目合同》中需要就前期工作内容及前期工作费用的承担予以约定。PPP各参与方在使用本条款时,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明确前期工作内容和费用承担主体以及政府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前期工作成果的交接。
三、土地使用权利的获取
(一)具体条款
详见《PPP项目合同》第7条。
(二)使用说明
《PPP项目合同》的项目用地条款,是在项目实施中涉及的土地方面的权利义务规定。PPP各参与方在使用本条款时,应当根据规划确定用地范围、用途和规划建设条件等因素确定项目用地的具体范围。同时,政府方应根据项目资产权属、项目投融资模式以及建设手续办理等因素,合法合理确定项目所涉建设用地的供应方式,如划拨、出让或租赁等。其中,以租赁方式供应项目所涉建设用地时,应当确保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能够有效覆盖PPP项目的合作期限。
四、项目承包商的选择
(一)具体条款
详见《PPP项目合同》第8.3款。
(二)使用说明
PPP各参与方在使用本条款时,应当根据项目合作范围或项目采购需求,确定具体项目的承包商的范围(可包含工程总承包商、施工总承包商以及设备和材料供应商等)。其中,对于项目所涉工程建设、设备采购或服务外包的内容,如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中选社会资本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五、项目绩效评价机制的设置
(一)具体条款
详见《PPP项目合同》第11条。
(二)使用说明
政府付费或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的PPP项目中,政府方应以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对价支付的依据。对此,政府方应遵循财办金〔2017〕92号、财金〔2019〕10号等文件关于“建立完全与项目产出绩效相挂钩的付费机制,不得通过降低考核标准等方式,提前锁定、固化政府支出责任”等相关规定,建立政府、公众共同参与的综合性评价体系,由项目实施机构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建立“事前设定绩效目标、事中进行绩效跟踪、事后进行绩效评价”的全生命周期绩效管理机制,制定具体的《绩效评价管理办法》作为《PPP项目合同》附件,并据此进行绩效评价和服务费价格调整,确保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同时,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在项目实施阶段对项目资金管理、施工过程、竣工结算、运营管理等各方面开展监督管理,加强项目预算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将审核和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项目付费机制的设置
(一)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PPP项目
1. 具体条款
详见《PPP项目合同》第12-13条。
2. 使用说明
PPP各参与方在使用本条款时,应当基于污水处理的基本水量及服务费基本单价,设置分层级的使用量付费机制,并可根据项目合作范围、回报机制、投融资结构和采购文件要求等因素,采取污水处理服务和管网服务分别报价或者合并报价模式,并相应在《PPP项目合同》中对服务费的定价、计算和调价方式予以约定。
(二)垃圾处理PPP项目
1. 具体条款
详见《PPP项目合同》第12-14条。
2. 使用说明
基于垃圾处理项目采用使用量付费机制,应由政府方承担提供一定的垃圾基本供应量以确保该类项目设施运营具备可行性。因此,PPP各参与方在使用该等条款时,根据具体项目情况确定政府方提供的垃圾基本供应量及计量标准、垃圾质量等事项,并以基本供应量为基准,结合当期垃圾处理结算量及垃圾处理单价,确定基本垃圾处理服务费和超额垃圾处理服务费,以及收付款程序、逾期付款责任等事项。其中,就垃圾处理单价是否调整及调整方式问题,可由PPP各参与方根据项目采购文件规定予以确定并落实到第13.2.2款约定。
编辑: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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