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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0-02-17 11:43

来源:徐州市政府办公室

(一)年产生工业危险废物100 吨以上的单位;

(二)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工业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利用的单位;

(三)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

(四)三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工业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事件的单位。

(五)其他需要列入重点监管的单位。

第二十二条 工业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主动公开工业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置情况,每年定期公布本单位年度环境报告。 工业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工业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应当采用视频监控、电子标签等智能监控措施对危险废物进行全过程监控。 工业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应当投保污染环境责任险。

第二十三条 产生工业危险废物单位关闭退出的,应当无害化处置遗留的工业危险废物。确实无处置能力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垫付处置费用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工业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可以在土地收储补偿金中予以扣除。 第二十四条 生态环境、公安部门在环境污染事件或者环境违法行为调查中组织开展工业危险废物鉴定,鉴定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六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公报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定期发布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并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查询系统,为公众查询和获取有关信息提供方便和服务。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统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生态环境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调查处理,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投诉人、举报人。经核实举报属实的,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十八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用评价制度,将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并公布评价结果。 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等级采取奖励和惩戒措施。

第二十九条 工业危险废物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物,按照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的转移、利用或处置方案进行转移、利用和处置的,可以进行豁免管理。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移、运输、倾倒、填埋、利用、处置工业危险废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工业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生态环境部门根据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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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伟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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