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2-13 11:23
来源:生态环境部
6 排放控制要求
6.1 消毒处理设施废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表3 规定的限值
6.2 2021 年12 月31 日前,现有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GB 18484。
6.3 自2022 年1 月1 日起,现有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烟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表4 规定的限值。
6.4 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单位产生的生活污水排放控制按照GB 8978的要求执行,工艺废水排放控制按照GB 18466的要求执行。
6.5 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单位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按照GB 37822的要求执行。
6.6 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单位的噪声排放控制按照GB 12348的要求执行。
7 运行要求
7.1 医疗废物消毒处理设施运行过程中要保证系统处于封闭或负压状态。
7.2 焚烧处置设施运行要求
7.2.1 医疗废物焚烧炉运行过程中要保证系统处于微负压状态,避免有害气体逸出。
7.2.2 在启动焚烧设施时,应先将焚烧炉温度升至本标准表2规定的温度后才能投入医疗废物。自投入医疗废物开始,应逐渐增加投入量直至达到额定处理量;在焚烧设施启动阶段,焚烧炉温度应满足本标准表2要求,焚烧设施应在4 h内达到稳定工况。
7.2.3 在关闭焚烧设施时,应在正常工况条件下逐渐减少废物的投入量,同时启动助燃系统,保证剩余废物完全燃烧,焚烧炉温度应满足本标准表2要求。
7.2.4 焚烧设施在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应及时检修,尽快恢复正常。如果无法修复应立即停止投加医疗废物,按照本标准7.2.3条要求关闭系统。每次故障或者事故持续排放污染物时间不应超过4 h。
焚烧设施每年启动、关闭过程排放污染物的持续时间以及发生故障或事故排放污染物持续时间累计不应超过60 h。
7.2.5 在本标准7.2.2、7.2.3和7.2.4条规定的时间内,所获得的监测数据不作为评价是否达到本标准排放限值的依据,但在这些时间内颗粒物浓度的1小时均值不得大于150 mg/m3。
7.3 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运行期间,应建立运行情况记录制度,如实记载运行管理情况,至少应包括医疗废物接收情况、处理处置情况、设施运行参数以及环境监测数据等。运行情况记录簿应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整理和保管。
8 监测要求
8.1 一般要求
8.1.1 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8.1.2 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单位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8.2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8.2.1 应根据监测大气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采样;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检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 16157、HJ/T 397、 HJ/T 365 或HJ 75的规定进行。
8.2.2 对大气污染物中重金属类污染物的监测应当每月至少开展1 次;对大气污染物中二噁英类的监测应当每年至少开展1 次,采样要求按HJ/T 365 的有关规定执行,浓度为连续3 次测定值的算术平均值。
8.2.3 对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有关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8.2.4 大气污染物浓度监测时的测定方法采用表5所列的方法标准。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8.3 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8.3.1 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单位排放生活污水中污染物的监测按照GB 8978 规定的方法进行。
8.3.2 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单位排放工艺废水中污染物的监测按照GB 18466 规定的方法进行。
8.4 焚烧炉渣热灼减率监测
8.4.1 对焚烧炉渣热灼减率的监测应每月进行1次。
8.4.2 样品的采集和制备方法按HJ/T 20执行。
8.4.3 焚烧炉渣热灼减率的分析方法按照HJ 1024执行。
8.5 医疗废物消毒处理效果检测
8.5.1 消毒处理效果检测应每月开展1次。
8.5.2 消毒处理效果检测按照附录B进行。
9 实施与监督
9.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9.2 除标准中7.2.2、7.2.3和7.2.4中的情况之外,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单位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现场即时采样获得均值,将监测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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