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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0-01-13 10:51

来源: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3.应采用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运输。

4.与利用处置单位签订接收意向书或者协议书,危险废物贮存期限不得超过1年,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500吨。

5.配备视频监控系统,不间断录制作业情形,并记录时间,视频资料至少保存3个月;所有视频资料经压缩后存储和网络传输,集中联网监控。

6.建立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开展收集贮存废弃剧毒化学品及废弃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同时应取得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的许可。

四、管理要求

(一)严格落实环境主体责任。

一是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开展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工作的试点单位应严格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核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经营活动;严格执行固体废物转移许可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移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2009年第55号公告)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以及去向,环境监测情况和有无事故等事项,并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要将收集的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相应资质单位利用处置,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过程中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二是积极主动服务企业发展。鼓励企业服务前移,帮助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建章立制,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危险废物精细化“一物一码”管理,实现危险废物全过程跟踪管理。

(二)坚持属地监督管理。

各试点区县要严格试点单位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程序开展试点相关工作,同时发挥区县或园区指导作用,确保试点单位有能力承担试点任务,做到收运及时、服务到位、价格合适、管理规范。

落实属地监管职责,要将试点单位一并纳入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监督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督促试点企业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5〕99号)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对存在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的试点单位应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试点要求,暂停试点工作,情节严重的取消试点资格;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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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伟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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