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1-09 11:58
来源: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第十三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辖区内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开展日常检查监督;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的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工作开展日常检查监督,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组织抽查、跟踪评价。
第十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实施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的,应建立管理台账,记录餐厨垃圾处置数量、产物数量及去向等情况,每月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本月台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的,应建立管理台账,记录餐厨垃圾处置数量、产物数量和去向等情况,每月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月辖区内全部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台账。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于每月五日前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月台账。
第十五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暂停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的,需联系收运单位上门收集或投放至指定收集点,并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的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暂停运行的,需联系收运单位上门收集或投放至指定收集点,并报告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因故不再实行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的,须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因故不再实行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的,须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数量由各区按要求上报,数据纳入全市餐厨垃圾总量统计。
第十七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实施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的,免予缴纳就地处置部分的生活垃圾处理费,脱水减量后或处理残余物需进入终端处理设施处理的除外。
第十八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的,应当将建设、设备采购和运行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做好资金保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购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设备、处理服务等项目时,应充分考虑经济可行、环保达标。
第十九条对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起模范带头作用、处置量较大、减量效果好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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