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1-01 09:38
来源:宜昌市人民政府网站
第十条
鼓励运用科技手段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以及管理运行的智能化水平。
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就地处理、资源化利用等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的研发和应用。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宜昌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量、促进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制定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所需资金和土地,分别纳入年度投资和土地供应计划。
经确定的生活垃圾转运、处理、回收利用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标准对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
第十三条
商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转运站和集散场。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可回收物收集、运输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机场、港口、码头、车站、公园、商场、体育场馆、娱乐等公共场所的管理或者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第十五条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采取密闭、渗滤液处理、防臭、防渗、防尘、防噪声等污染防控措施。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确需拆除、迁移、改建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先行还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十七条
新建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应当同步配置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半年内实现厨余垃圾就近就地处理。鼓励其他单位配置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施。
第十八条
落实“限塑令”各项规定,倡导绿色低碳消费。
政府采购应当按照规定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产品。
机关、事业单位带头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
餐饮服务场所、旅馆经营单位应当设置节俭消费标识,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和日用品。
第四章分类投放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商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目录和指南,明确分类标准、标识、投放规则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通过多种形式提供查询服务。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
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
第二十一条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以下简称“责任人”)
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等单位的办公管理区域,该单位为责任人。
(二)城市居住区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为责任人。农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三)道路、广场、公园、街头绿地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责任人;机场、港口、码头、客运站、轨道交通站点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责任:
(一)按要求设置、清洁、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设施。
(二)建立管理平台、制度和统计台账,配备分类管理员和引导员。
(三)宣传、培训分类知识,指导分类投放行为。
(四)公告分类投放时间、地点,在投放点显著位置公布分类标准、指南、方法和图文资料。
(五)将生活垃圾交由有经许可的单位收集、运输。
(六)其他责任。
第二十三条
管理责任人对投放人不按要求重新分拣的,可以拒绝其投放,并报告辖区城市管理部门处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管理责任人履责情况实施监督。
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使用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实行清扫保洁外包的单位,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清扫保洁服务合同,并监督实施。
编辑:陈伟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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