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1-01 09:38
来源:宜昌市人民政府网站
10月28日,宜昌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日常生活中产生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主要分为四类:
有害垃圾。指有毒有害物质,主要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可回收物。指无污染的废纸、废旧纺织物、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废包装物,废电器电子产品等。
厨余垃圾。指菜帮、菜叶、瓜果皮壳、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易腐性垃圾。
其他垃圾。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统筹协调机制。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宜昌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优化宜昌城区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统筹末端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指导县市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制定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政策。做好相关重大项目立项审批工作。配合研究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生活垃圾处理污染防治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义务,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内容纳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指导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规划选址和用地审批,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纳入建设工程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划设置要求。
市商务部门负责指导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评估再生资源利用工作。督促商务单位、购物场所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市林业和园林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园林绿化垃圾处理设施,做好园林绿化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市商务部门督促农贸市场等配置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施。
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推行洁净农副产品进入流通环节之前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市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做好文体场馆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督导星级宾馆、景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市教育部门负责组织教育系统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进校园、进教材、进课堂等活动。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所辖公共机构及相关企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经费保障,制定支持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工作的财政政策。
市公安机关负责协调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车辆审核发证、道路通行等工作,依法查处阻碍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行为。
市机关事务服务部门负责督导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卫健、民政、科技、经信、邮政、军分区等单位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宜昌高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辖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统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其他各部门比照市级主管部门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理,组织开展辖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负责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组织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居民公约和村规民约。组织无物业管理区域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承担本小区垃圾收集点设施配备、业主垃圾分类准确投放、生活垃圾收集相关责任,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工作。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规定,减少垃圾产生量,实施分类投放。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原则,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并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八条
实行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指标控制制度,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标控制计划。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分类意识,普及分类知识,组织全社会共同参与。
宣传部门负责宣传发动,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新闻媒体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公益宣传,加强舆论监督。
编辑:陈伟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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