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0-16 13:50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住宅小区和自然村应当至少在一处生活垃圾交投点成组设置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它垃圾四类收集容器;在其他公共区域可成组设置厨余垃圾、其它垃圾两类收集容器。
“(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但厨余垃圾产生量较多的公共场所,应当增设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鼓励管理责任人根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种类和处置利用需要,细化设置收集容器。”
十、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第三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所交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分类管理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举报。”
十一、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新建大型蔬菜果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物流配送中心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同步配置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已建成的蔬菜果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物流配送中心垃圾产生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应当按照标准配置垃圾就地处理设施。”
十二、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第四十九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一项:“应当按照分类标准接收生活垃圾,发现所交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举报;”。
十三、将第五十四条修改为第五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
将第一款修改为第二款:“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辖区内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居住区设立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指导员,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指导居民正确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倡导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居民公约和村规民约。”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参与生活垃圾管理活动。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宣传、示范等活动。”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九条:“本市环境卫生、循环经济、物业管理、旅游旅馆、餐饮烹饪、家政服务、商业零售等领域的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培训和评价,共同推进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条:“执法机关应当将当事人违反本条例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的情况共享到本市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行政机关根据本市关于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可以对其采取惩戒措施。”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或者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调羹等餐具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旅馆经营单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的,由文化旅游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十九、将第六十一条修改为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除,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吊销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十、将第六十八条修改为第七十五条,第四项和第五项修改为第二项:“厨余垃圾(餐厨垃圾),是指餐饮垃圾和厨余垃圾的总称。餐饮垃圾,是指餐馆、饭店、单位食堂等产生的饮食剩余物,以及后厨的果蔬、肉食、油脂、面点等加工过程废弃物;厨余垃圾,是指家庭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果蔬,以及食物下脚料、剩菜剩饭、花卉绿植、中药残渣等。”
增加两项,作为第四项、第五项:“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的有毒有害物质,主要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药品、废油漆等。
“其他垃圾,是指除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以及难以辨识类别的生活垃圾。”
此外,将有关条款中的“区、县”修改为“区”,对部分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修正案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2:
关于《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的说明
为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市城市管理委起草了《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近期报送市政府进行法律审查。根据立法工作程序,现将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修正案草案送审稿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加强总体管理要求。明确实行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细化了政府各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针对生活垃圾的定义,增加了“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的投放类别。
(二)完善源头减量措施。分别规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推行无纸化办公,不使用一次性杯具等用品,餐饮经营单位、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和旅馆经营单位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餐具或者日用品,快递企业、电子商务企业使用或者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包装,同时规定本市采取措施积极推行净菜上市,大型蔬菜果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物流配送中心按照标准配置垃圾就地处理设施。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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