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9-25 14:28
来源: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我省分别从制度建设和机构人员等两方面规范和保障我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2018年初,省生态环境厅与省司法厅联合组建了江西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出台了《江西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江西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为司法鉴定评估提供了专业人才保障。同时,为满足社会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需要,我省目前已经依法审批了包括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在内的6家具备开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资质的单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填补了我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力量的空白,标志着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迈出了实质性、关键性的一步。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推动生态环境修复、实现损害担责原则的专业保障。省环科院是我省第一批通过审批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目前已开展了12起损害鉴定评估案例,经评估,这些案例应急处置阶段经济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费用达14008万元,完成的损害鉴定意见为环境司法、环境监督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等工作提供重要依据。
网易记者:高飞处长,能和我们介绍一下下一步省生态环境厅在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方面会有哪些举措?
高飞:根据我厅实际,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开展案例实践工作,加强督导调度,不断完善制度体系和改革措施切实将中央改革方案真正贯彻落实到位。
一是加强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沟通协调,指导、推动、督促各地各相关部门落实改革任务,确保改革工作积极稳妥、扎实推进。
二是加强四个配套办法的协调运用,为索赔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充分发挥省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估中心鉴定评估工作,为索赔工作提供基本依据。
三是要加快索赔工作各项机制建设,研究进一步健全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生态环境修复评估、索赔监督、法院审判、法律监督、资金管理、公众参与等机制建设。
四是要积极推动《改革实施方案》落地,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案例实践,按照改革任务、时限,扎实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实践工作。并通过调研、培训、座谈等方式,做好业务指导和跟踪督促,推进相关案例实践工作,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实落地。
江南都市报记者:据悉,我省于近期正式发布了六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这是我省首次针对挥发性有机物这一类特定的大气污染物制定排放标准,且同时颁布了6项之多。请问杨处长,能否与我们分享下该标准的制定背景和对我省空气质量改善的意义?
杨少俊: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形成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的重要前体物。源解析结果表明,当前阶段挥发性有机物是PM2.5的最主要组分,占比为20-40%,而臭氧已成为部分城市夏秋季首要污染物,因此,全面加强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是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关键之举。
我国挥发性有机物(VOCs)管控工作起步较晚,近期国家层面虽然推出了挥发性有机物(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但各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特征差异巨大,难以进行统一管控。目前全国已有9个省、直辖市制定了30余个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地方排放标准。
印刷行业、汽车制造行业、塑料制品行业、医药制造行业、有机化工行业、家具制造行业是我省重点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行业。通过省财政立项,省生态环境厅组织了《江西省大气VOCs污染防治专项调查》项目,对以上行业企业规模、原材料、工艺过程、污染物排放及其治理等各方面进行了全面调查。针对我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现状,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等6项地方环境标准,并征求了生态环境部和省发改委等33家单位意见,其中塑料制品行业为全国首次针对该行业制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标准。为解决挥发性有机物(VOCs)复杂多样,难以管控的难点,我省制定的六项挥发性有机物(VOCs)标准不仅对排放限值进行了规定,同时对源头控制、过程管控和企业监测等多方面提出了强制性要求。如源头控制部分,选用低挥发性有机物(VOCs)含量原辅料替代措施;过程管控部分,细化了工艺装备要求,废气收集要求,以及企业管理要求;从过去重排放限值转变为多方面控制挥发性有机物(VOCs)产生与排放的地方标准制定新理念。
该项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将推动相关企业强化环保理念、淘汰落后设备、改进工程设计和生产工艺、开展污染治理,削减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从而抑制其通过二次反应生成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为高质量开展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技术支撑,对促进行业绿色发展、改善城乡环境质量、保障人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南昌晚报记者:高飞处长,您能否和我们谈谈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的具体情况?
高飞:法规清理是地方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法规清理已成为一项常态化工作,对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使地方立法更好适应经济社会和改革发展需要起到了积极作用。我厅也积极推进,找出法规中存在的明显与经济社会发展不适应、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以及法规规定之间明显不协调的突出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区分轻重缓急,分类进行处理,更好发挥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比如,2017年12月报请废止了《江西省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办法》。
此外,我厅的立法计划也提上日程。根据《江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要求,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任期内将对《江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修改)提请审议,届时将征求群众的宝贵意见,请大家积极参与。
江剑平:由于时间关系,答记者问到此结束。谢谢杨少俊处长、刘足根院长、高飞副处长,谢谢各位记者朋友,欢迎大家继续关注江西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如果还有什么问题,可以会后再进行咨询、沟通或专访。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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