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8-30 17:03
来源:江苏省发展改革委网站
(四)申请停止执行差别化电价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停止执行惩罚性电价的企业需提供:节能技改方案、新老工艺比较、技改验收效果证明等;改造后逐月《财务月报表》、《生产月报表》、《能源及原材料收、发、存月报表》、《能源消耗量统计表》、《供电公司开具的电费收据发票》等能源消耗和产品产量的数据证明材料;节能技术服务中心或节能监察机构出具的《专项能源监察审计报告》(改造完成至当月)、节能(源)管理体系文件、节能管理制度、能源计量情况等。
2.申请停止执行淘汰类用能设备差别电价的企业需提供:淘汰设备拆除和销毁证明,新设备安装使用证明、发票及节能管理情况。
四、有关要求
(一)申请停止执行差别化电价政策的企业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并做出承诺。同时应加强企业节能管理,采取各项有效措施,促进本企业节能降耗。
(二)包括各级节能监察机构在内的有关机构在出具《专项能源监察审计报告》和其他证明材料时,要严格把关、客观公正。
(三)各设区市工信局和发展改革委要严格监督和引导用能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淘汰落后用能设备;进行节能改造,达到能耗指标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认真审核把关,杜绝弄虚作假。
(四)省级电网企业要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公布的执行(退出)差别化电价政策的企业名单,组织各级供电企业会同当地工信、发改部门认真核实相关企业的用电信息,确保差别化电价政策准确执行,并及时将加价电费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五)各级发展改革、工信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主动服务企业,及时提供并宣传有关节能降耗的政策文件,强化全社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绿色发展的共同责任,推动将绿色发展的要求转化为自觉行动。
(六)本通知自2019年*月*日起执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其余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关于原能耗超限额和使用淘汰设备的企业申请停止执行惩罚性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苏经信节能〔2010〕935号)同时废止。
省发展改革委 省工信厅
2019年*月*日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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