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2-21 13:50
来源:深圳政府在线
依照前款规定被罚款的个人可以申请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生活垃圾分类培训或者宣传服务活动抵扣罚款;参加培训或者宣传服务应当由违法行为人本人完成,由他人代替完成或者存在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主管部门应当恢复执行原处罚,并将该不诚信行为告知征信机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分类投放点或者分类收集容器,或者未保持容器完好、整洁的,处二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未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宣传、指导的,处一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三项规定,未及时清理或者未分类收集生活垃圾,或者未按规定移交生活垃圾的,处二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未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台账,或者未如实记录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去向等情况,或者未按时向街道办事处报送台账的,处一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餐饮企业、集体供餐单位、食堂等未对餐厨垃圾进行渣水分离处理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未经特许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理活动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暂扣违法行为工具,处五万元罚款,再次被查处的,处十万元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超市等场所未将果蔬垃圾单独存放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绿化、园林管理单位未将绿化垃圾单独存放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
第十九条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全过程监管,强化对生活垃圾分类活动相关单位的监督,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等单位的信用档案,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信息按规定报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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