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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19-02-21 13:50

来源:深圳政府在线

  今后,市民扔垃圾可能要付费了。《深圳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草案)》今日起公布,向公众征求意见。《规定(草案)》提出逐步建立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以推动垃圾减量分类。

  “按量付费”破解生活垃圾处理难

  目前,我市生活垃圾产生量已达18000吨/日,现有5座焚烧发电厂和3座卫生填埋场,总设计处理能力共14025吨/日。垃圾处理设施长期处于超负荷运行状态,而新建焚烧、填埋处理设施存在诸多困难。在此情况下,按照“产生多少—收运多少—建设多少处理设施”的被动式生活垃圾管理模式,势必出现清运不及时等问题。结合特区实际,通过立法对垃圾投放制度重新设计,推动垃圾减量分类成为当务之急。

  垃圾按量收费方面,台湾台北市早在2000年就实施垃圾费“随袋征收”,香港也已启动相关立法程序,最快于今年实施垃圾按量收费政策。借鉴这些城市的经验,此次《规定(草案)》授权市人民政府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和差别化收费的原则,逐步建立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当前我市垃圾处理费随水费征收,由于垃圾产生量与用水量无直接关联,对垃圾分类工作难以起到推动作用。按量收费、分类计价将垃圾费与垃圾产生量直接挂钩,能够通过经济杠杆引导居民参与垃圾减量和分类。不过,该项工作对现有的收费模式改动较大,建议先行选择区域开展试点,总结经验形成成熟稳定的政策后再行推广。

  生活垃圾须分类投入四色垃圾桶

  当前,我市已初步建立了玻金塑纸、大件垃圾、年花年桔、有害垃圾等生活垃圾八类分流处理体系,但是占生活垃圾总量一半左右的厨余垃圾却没有纳入垃圾分类体系当中,近年来,不少市人大代表就此提出批评意见。

  根据代表的建议,《规定(草案)》进一步完善了垃圾分流分类体系,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大类。与现行分类办法相比,增设了“易腐垃圾”分类类别,并将厨余垃圾与餐厨垃圾、果蔬垃圾等一起归入该易腐垃圾中。

  在此基础上,《规定(草案)》还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作出统一规范——玻璃、金属、塑料、纸类、织物、家具、家电、年花年桔等可回收物收集容器采用蓝色标识;厨余垃圾收集容器采用绿色标识;有害垃圾收集容器采用红色标识;其他垃圾收集容器采用灰色标识。

  居住区楼道不得摆放垃圾桶

  把垃圾就近扔到楼层的垃圾桶里,深圳人这种生活习惯很快将要改变。根据《规定(草案)》,住宅区垃圾收集容器数量须集中摆放,居住楼层公共区域不得摆放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据介绍,我市去年就开始在住宅区大力推行垃圾集中分类投放模式,目前全市3000多个有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中,已有超过三成在楼层撤掉垃圾桶。楼层撤桶,不仅有利于推行垃圾分类,更有利于改善卫生条件,减轻物业保洁压力。

  垃圾分流分类体系进一步完善后,扔垃圾也成了“技术活”。《规定(草案)》对如何扔垃圾作出了规范。其中,厨余垃圾沥干水分后投放至厨余垃圾专用收集容器。使用一次性收纳袋装纳厨余垃圾的,在投放时应当拆袋,并将收纳袋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餐厨垃圾投放前应当进行渣水分离处理,并全量交由特许经营企业收运处理;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超市等场所产生的果蔬垃圾应当单独存放。

  个人乱扔垃圾罚款500元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习惯的养成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为达成分类目标,既需要正面的激励和鼓励,也要辅之以惩罚性法律后果来改变混投垃圾的不良行为习惯。《规定(草案)》采取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在提高处罚额度增强法律威慑力的同时,违法个人也可以通过参加学习和培训免除处罚。

  一方面,适当提高处罚额度。对未按照要求投放生活垃圾的个人,处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罚款。相比《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处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罚款幅度适当提高。另一方面,作出免予处罚的规定。违反分类投放的个人可以选择交纳罚款,或者申请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和宣传服务活动,通过培训或者完成宣传服务的,可以抵扣罚款。

  《深圳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 (草案)》全文

深圳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草案)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促进社会文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是指人们在日常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分为: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废弃物,包括废弃的玻璃、金属、塑料、纸类、织物、家具、家电和年花年桔等;

  (二)易腐垃圾,是指容易腐烂的食物残渣、瓜皮果核、花卉绿植等生物质废弃物,包括餐厨垃圾(指餐饮企业或机关团体单位食堂产生的易腐性垃圾)、厨余垃圾(指家庭产生的易腐性垃圾)、果蔬垃圾、绿化垃圾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且应当专门处理的废弃物,包括废弃的电池、灯管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市政污泥、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等按相关规定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属地管理、全面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规划全市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目标,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政策,协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作为政府绩效、生态文明等考核的内容。

  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委会和前海管理局,下同)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的组织实施,保障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所需的用地和资金。

  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志愿者、物业服务人员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督导工作。

  社区工作站负责按照市、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要求,配合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宣传、引导和督促工作。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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