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2-01 10:10
来源:生态环境部
近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通知》要求建立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模式、规范废铅蓄电池转运管理要求、强化废铅蓄电池收集转运信息化监督管理,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环境保护)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落实《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行动方案》有关要求,推动铅蓄电池生产企业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建立规范有序的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理体系,现将《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9年1月24日
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
为落实《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行动方案》,开展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推动铅蓄电池生产企业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建立规范有序的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理体系,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将铅蓄电池污染防治作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加快推动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不断完善配套政策法规体系,充分发挥铅蓄电池生产企业主体作用,提高废铅蓄电池规范收集处理率,有效防控环境风险。
(二)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企业主导。发挥政府部门的积极引导和政策支持作用,发挥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在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中的主体作用,形成有利的制度体系和市场环境。
强化监管,先行先试。选择有一定工作基础的地区开展试点,严格组织审核与过程监管,强化试点企业主体责任,积极探索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管理模式。
分类管理,防控风险。根据废铅蓄电池环境风险大小,实施分类管理,着力防控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的环境风险。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试点地区铅蓄电池领域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体系基本形成,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体系初步建立,有效防控废铅蓄电池环境风险;试点单位在试点地区的废铅蓄电池规范回收率达到40%以上。
二、试点范围
(一)试点单位
参与试点的单位应当是有一定规模和市场占有率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及其委托的专业回收企业。鼓励试点单位依托有关行业协会、联盟等生产者责任组织联合开展试点工作。具有废铅蓄电池收集、利用、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开展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活动,也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二)试点地区
在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海南、重庆、四川、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已经具有一定工作基础的省(区、市),开展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
(三)试点时间
试点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结束。
三、试点内容
(一)建立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模式
1.规范废铅蓄电池收集网点建设
试点单位可以依托铅蓄电池销售网点、机动车4S店、维修网点等设立收集网点(以下简称收集网点),收集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铅蓄电池,收集过程可豁免危险废物管理要求。根据环境风险大小将废铅蓄电池分为两类管理:未破损的密封式免维护废铅蓄电池(以下简称第I类废铅蓄电池);开口式废铅蓄电池和破损的密封式免维护废铅蓄电池(以下简称第Ⅱ类废铅蓄电池)。
收集网点可以利用现有场所暂时存放少量的废铅蓄电池,但应当划分出专门存放区域,采取防止废铅蓄电池破损及酸液泄漏的措施,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废铅蓄电池收集提示性信息。第Ⅱ类废铅蓄电池应当放置在耐腐蚀、不易破损变形的专用容器内,防止酸液泄漏造成环境污染。
2.规范废铅蓄电池集中贮存设施建设
试点单位应设立废铅蓄电池集中贮存设施(以下简称集中转运点),将收集的废铅蓄电池在集中转运点集中后,转移至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废铅蓄电池利用处置单位。
试点单位设立的集中转运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可以依托现有铅蓄电池产品仓库、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设立具有一定规模的废铅蓄电池集中转运点,但应当划分出专门贮存区域,采取防止废铅蓄电池破损及酸液泄漏的措施,并设置危险废物标识、标签。依托铅蓄电池产品仓库设立的集中转运点和新建的专用集中转运点,均应当依法办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应保持废铅蓄电池的结构和外形完整,严禁私自损坏废铅蓄电池;第Ⅱ类废铅蓄电池应当妥善包装,放置在耐腐蚀、不易破损变形的专用容器内,单独分区存放并配备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
3.申请领取废铅蓄电池收集经营许可证
试点单位从事废铅蓄电池收集活动,应向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时,应载明全部集中转运点的名称、地址和贮存能力等内容。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试点单位,可以在发证机关管辖的行政区域内通过集中转运点收集企业事业单位产生的废铅蓄电池。
(二)规范废铅蓄电池转运管理要求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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