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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头看】2018环境产业的这些热点话题

时间:2019-01-21 10:06

来源:中国水网

作者:李艳茹

对于环境产业来说,2018年是喧嚣的一年。政策、市场、资本均发生变化,企业端压力陡增、争端不断,因而接连产生了不少引发热议的产业话题。值此岁末年初之际,小编特别盘点了2018年度自己心中的一些比较受关注的环境产业话题,以供参考。

1、“国进民退”

资本寒冬后,此前一直被看好的环保市场遭遇重创,环保企业资金链经受了前所未有的考验。重创之下,很多民营上市环保企业开始寻求走出难关的突破口。今年,“国资系”大手笔买进民营上市企业股份的现象,在环保领域尤为突出。截至今年11月,就有11起国资意向或已经入股民营上市环保企业的案例发生。包括环能科技、永清环保、东方园林、三聚环保、盛运环保、神雾环保、天翔环境、凯迪生态等业内知名企业。(相关阅读→ 11个月11起!2018年“国资系”大举接盘民营环保上市企业)

对外经贸大学公共政策研究所首席研究员苏培科在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去年开始,越来越多的民营上市公司迎来一批新的进入者,很多拥有业务护城河的民营企业的控股权陆续落入了国资的口袋。这是此前金融收缩语境下,较少出现的一个新现象。”

关于“国进民退”的现象,行业一直存在较大争议。一些企业总结出一条无奈的规律:“在新兴领域,总是民营企业去打头阵,等路探得差不多了,资本和央企国企就接走了。”对此,E20环境平台首席合伙人傅涛认为,一些民营企业在扩张过程中,可能存在思维误区。“国企在资本方面具有优势,民企在创新、技术、专业服务等方面有优势。在资本环境国进民退、重资产环节由国资持有,这不见得是错的。”

E20环境平台执行合伙人薛涛认为,判断是否“国进民退”比较复杂,需要结合数据辩证来看。他举例:“如污水处理领域的市场份额,如果关注A方阵11家企业的污水处理能力的历年变化情况,国进民退是非常明显的。而如果把我们观察到的39家污水处理企业的处理能力综合来看,实际上是国退民进的。”

对于该话题,在“2018(第十二届)固废战略论坛”上,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党委书记吴舜泽、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总工徐海云等人也都发表了自己独到的看法,具体可参见此次论坛专题报道。(相关阅读→ 论坛观点:如何看待环境产业的“国进民退”?)

2、不省心的危废处理

固废治理政策组合拳之下,固废、危废市场空间加速释放。如今年的固废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对于危废处理,增加了鼓励临近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开展区域合作,统筹建设区域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川渝、苏、晋等地接连发布危废新政,危废处置攻坚战拉开序幕;大规模的环境督察行动推动了行业规范,在市场层面则带来了危废处置价格的上浮波动;行业并购整合加剧,不少企业开始斥资买买买。同时,尚未发展成熟的行业也存在诸多问题,包括供需不匹配、小散乱问题突出、管理难度大等。

10月,浙江嘉兴市绿色能源有限公司申请跨省转移1万吨垃圾焚烧飞灰固化物、至四川省叙永县处理的消息被媒体披露。由于生活垃圾焚烧后产生的飞灰位列《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此次又是穿越两千公里的跨省处理,因而引发广泛关注。“因为我们省内和周边找不到处理的地方,处理能力饱和了。”浙江嘉兴环保局相关人士就此事解释说。而在短短几天后,四川省叙永县发布公告:不同意浙江嘉兴万吨垃圾焚烧飞灰送至我县处理。公告为该事件画下句点,却也暴露了事件背后危废处理及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危废市场的成熟任重而道远。(相关阅读→ 叙永县:不同意浙江嘉兴万吨垃圾焚烧飞灰送至我县处理)

3、增值税与环保处罚

从国内外形势看,当前,减税降费正成为新常态。但在环保产业,尤其对于一些污水固废等处理企业来说,大家却有不同的感受。在E20研究院参与的国家相关部委基础设施运营状况调研中,一些企业反映,当前初心美好的营改增不仅没让企业减低税负,实际上“不降反增”,另外因为一些环保监管标准的变化,先征后返等政策也遭遇新的难题,让企业“有苦难言”。

过去,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但按照财税[2015]78号文,水处理企业享受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是退税70%,按照适用税率核算后,纳税人的增值税实际税务大约5.1%左右。而且,由于污水经加工处理达标后直接排放,污水处理企业并没有任何销售业务,不可能有销项税票,无法进行增值税进销项抵扣,2015年之前的污水处理厂的水价构成中多数都未包含增值税,现在也多数都为因此调价,实际上企业税负“不降反增”。

同时,78号文还提到环保处罚的影响规则: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这点意味着企业只要遇到一次处罚就三年不得翻身,但目前污水处理行业有着诸多客观难处,如很多地方排水系统尚未实现雨污分离,加上管网管理不到位,导致污水处理企业的进水大多超标,而“进水超标”在环保局给予处罚时却不视作可容情的理由。在此前提下,出水稍不达标就要面临三年处罚,对于企业来说未免过于严厉,这在某种程度上等于“一个行为受到了环保、税务的双重处罚”。(相关阅读→ 减税大潮中,环保企业却反馈:税负不减反增,双重处罚损失过重)

4、奔四的污水厂

自2015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发布后,污水厂提标成了水处理领域最关注的话题之一。:现行标准是否合理?靠提标是否能够改善水环境?农村污水项目排放标准是否应参照城镇?(相关阅读→ 【争鸣】靠污水厂提标,就能拯救水环境?)

探讨未能得出定论,但环境管理日益严格的走向似已明朗,在实际项目中也开始有所体现。据中国水网统计,虽然国家标准中“一级A”是最高要求,但在实际项目中,已涌现了一波以“地表Ⅳ类水”或“准Ⅳ类水”为排放标准的水务项目。包含黑臭河道、污水处理厂、乡镇水处理、流域治理等。(相关阅读→ 面对新生代“准四类水”污水项目,你准备好了么?)

编辑:徐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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