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1-09 11:25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
1﹒加快推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
强化规划引导,加强部门协调,将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和治理专项规划中关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合理用地需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坚持“焚烧为主、填埋补充”,加快建设一批生活垃圾处置项目,重点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厂建设。严格执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工程建设标准,鼓励地方以严于国家建设标准和排放标准要求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厂建设,避免以降低治理效果为代价的低价中标等恶性竞争行为。引导各地通过固废产业园建设,统筹布局各类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建设,减少“邻避”影响。到2020年,全省生活垃圾处理能力适度超前,满足处理需求,形成“苏南和苏中地区基本实现全量焚烧,苏北地区以焚烧为主”的生活垃圾处理格局。
(责任单位:市县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
2﹒加快推进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建设。
按规划建设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的城市,要采用国内外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加快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建设,同时积极探索餐厨废弃物与居民生活垃圾、有机易腐垃圾、城镇污水厂污泥等其他城市废物协同处置、联建共享,降低运行成本。实施区域统筹处理的城市,要加快推进收运体系建设,并做好与处理设施衔接工作。加强对餐厨废弃物从源头到末端处置的全过程监管,实现处理设施稳定运行,终端产品有效利用处置。
(责任单位:市县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等)
3﹒积极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科学合理布局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统筹考虑采用固定与移动式处置方式,设区市要加快固定式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有条件的县(市)可以积极推进建设。因地制宜发展移动式建筑垃圾处理设施,作为固定式设施的有效补充,实现建筑垃圾就地资源化利用。严格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现建筑垃圾定时间、定线路运输和定地点规范处置。积极探索建立建筑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和收费管理等政策制度,推动政府工程优先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
(责任单位:市县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
4﹒推进有害垃圾分类收集处置。
建立健全废荧光灯管、废弃家用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废电池以及废弃药品等有害垃圾分类投放、集中收集、规范贮存和安全运输体系。加快推进家庭源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建设,同时鼓励现有危险废物处置设施通过扩建或技术改造,协同处置有害垃圾,确保分类的有害垃圾得到安全规范处置。
(责任单位:市县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等)
(三)加强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
1﹒严格进厂(场)垃圾管控。
加强对进厂(场)生活垃圾的检查,杜绝危险废物和不符合入厂(场)条件的一般工业固废进入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能力不足的地区,严禁一般工业固废进入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强化对处置混入一般工业固废的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管。
(责任单位:市县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等)
2﹒提高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管理水平。
生活垃圾填埋场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要求规范化运行,完善生活垃圾填埋场雨污分流等技术措施,加强填埋作业管理,有效减少垃圾渗滤液的产生。对渗滤液处理能力不足的填埋场,要根据填埋场垃圾处置现状和渗滤液处置能力需求,加快实施渗滤液处理设施提标改造或扩建,形成与生活垃圾处理量相匹配的渗滤液处理能力。加强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确保渗滤液处理能力充足、设施运行规范、尾水排放达标。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积存渗滤液处理。加强对库容已满生活垃圾填埋场、飞灰填埋场的治理,达到封场条件的,要按照标准规范封场并实施生态修复。
(责任单位:市县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等)
3﹒规范处置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和炉渣。
尚未配套建设焚烧飞灰处理厂(场)的城市,要加快实施飞灰填埋场建设,解决飞灰无害化处理问题。加强对焚烧飞灰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管理,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规范处置焚烧飞灰。加强飞灰填埋场日常管理,确保飞灰填埋场运行规范。鼓励企业运用新技术、新工艺进行飞灰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积极推进焚烧滤渣综合利用设施建设,提高滤渣资源循环利用水平。
(责任单位:市县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等)
4﹒严格执行生活垃圾焚烧厂烟气排放标准。
开展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达标排放专项整治行动,督促问题企业制定达标排放整治计划,加快实施因设施陈旧、工艺落后导致超标排放的设施提标改造。鼓励通过新建炉排炉工艺的生活垃圾焚烧厂替代原有循环流化床焚烧厂。落实生产企业污染治理主体责任,配合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工作,加强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工况管理,确保焚烧炉燃烧室温度不低于850℃、烟气停留时间不少于2秒。加快推进焚烧厂信息化、智能化监管,实现生产和污染物排放全过程实时监控。建立完善污染物排放日常监测制度,按期开展污染物监测工作,严格落实“装树联”相关要求,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数据信息公开。
(责任单位:市县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5﹒加强生活垃圾处理应急管理。
生活垃圾处理主管部门和处理企业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制定完善应急预案,确保不发生渗滤液满溢外流等环境影响事件。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生活垃圾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责任单位:市县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厅等)
(四)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
1﹒有序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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