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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实施方案(2018—2020年)等三个专项实施方案

时间:2018-12-18 11:22

来源:黑龙江人民政府

(五)做好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组织开展县(市、区)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地毯式排查。根据排查出不同类型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地理位置、堆体规模、垃圾成分、周边环境、水文地质条件及水平垂直渗透等情况,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风险等级评估,采取“一处一策”方式确定整治方案并开展整治。建立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工作台账,实施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整治滚动销号制度,完成一处、销号一处,对清理后的区域要加强消毒,及时填平或绿化,以保证整治效果,避免出现反弹。

(六)全面推行村庄清扫保洁制度。各地要建立稳定的村庄保洁队伍,根据村庄人口规模、作业半径、劳动强度等合理配置清扫保洁人员,原则上每个村庄至少配备1名保洁员,200户(含200户)以上村庄保洁人员不能低于3人。要明确保洁员在垃圾收集、村庄保洁、资源回收、宣传监督等方面的职责,鼓励采取聘用贫困户、留守妇女或村内招标竞争等方式确定保洁员。要注意发挥村集体在村庄日常保洁维护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引导村庄通过完善村规民约,划分农户卫生责任区,与农户签订责任书,规范和约束村民卫生行为。

(七)建立规范长效管护机制。各县(市、区)要制定本地区农村垃圾简易分类、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的长效管理制度,明确收运和处理设施管理维护的责任主体,建立设施设备定期维护检查制度,确保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各项工作有章可遵、有据可依。建立健全监管体系,落实乡镇、村委会监管责任,定期培训操作人员和保洁员,严格执行垃圾收运和处理技术要求,确保垃圾收运及时、到位、长效。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方式,提高日常保洁效率。

三、治理要求

(一)因地制宜选择处理模式和工艺。根据垃圾处理设施的服务范围以及村庄分布、道路交通、社会经济等因素,科学选择并努力探索适宜本地的垃圾收集、集中、运送、转移、处理模式和工艺。一是城乡环卫一体治理方式。通过市场化运营手段,统筹考虑城乡生活垃圾治理,实现农村日常环卫保洁和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一体化运营。二是“村收镇运县处理”“村收镇运分片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治理方式。立足村内日常环卫保洁和生活垃圾收集由村集体组织实施,对交通便利且运距合理的村庄,加快垃圾收集转运设施配备,提升县城或乡镇终端处理设施处理能力,满足辐射周边乡镇、村屯垃圾治理需求。三是“镇村源头减量、就近就地处理”的治理方式。地处偏远的乡镇村屯,可依据人口规模、发展趋势等要素,科学规划建设小型垃圾处理设施,以垃圾源头分类和就地减量化为基础,对产生的农村生活垃圾进行就近就地处理。

(二)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处理。加强对农户的引导,推行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分类投放、分类处理,适合在农村消纳的垃圾可分类后就地减量,植物枝叶、厨余等可降解的有机垃圾可就地堆肥,具备条件的可利用农村沼气设施与畜禽粪便、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处理;灰土、炉渣、建筑废弃物等无机垃圾可铺(垫)路或填坑(沟);塑料、玻璃、金属等可再生利用垃圾,可进行回收利用;易对环境造成污染、不可降解的有毒有害垃圾,应单独回收,移送危废处理机构处置或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逐步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示范县要重点抓好垃圾收集场点、乡镇垃圾转运站以及现有处理设施的建设,对超出处理能力和没有达到处理标准的处理厂(场)进行改造升级,确保达到处理标准和要求。逐步提高转运设施及环卫机具的卫生水平,普及密闭运输车辆,解决垃圾收运过程中的脏、臭、漏、洒等问题。加快村级废品回收站建设,健全农村垃圾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方便农村回收废纸、废塑料、废金属等再生资源。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工作指导、政策保障、督导检查。市(地)政府(行署)负责对本地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推进落实,县(市、区)政府是农村垃圾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推动,做好项目规划和经费保障,整合各类资源,完善相关设施,加强管理执法。乡镇政府负责保洁队伍建设和收集转运设施的日常运行。村委会负责组织动员村民,制定村规民约,做好村庄日常保洁维护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

(二)多元筹措资金。各市县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县级政府要将农村垃圾治理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可统筹利用农村环境整治、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支持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贫困县要用好涉农资金整合政策,在国家明确的支持范围内统筹支持贫困村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和村容环境整治。逐步建立财政补助、乡(镇)村出资、村民适度缴费的多渠道投入机制,明确村集体出资原则,建立村民缴纳卫生费制度,合理设定收费标准,重点支持村庄清扫保洁、设备购置和运行维护。积极推行市场化运作,对符合实施PPP模式条件的农村垃圾、污水处理项目,探索全面引入企业或社会资本参与设施建设和运营服务。

(三)加强宣传引导。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和村务公开栏,深入宣讲农村垃圾治理的重要意义、文明卫生习惯和生态环保常识,激发农民建设清洁家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结合开展文明农户、星级卫生户等评选活动,宣扬先进,曝光“脏乱差”行为,营造讲卫生光荣和大家动员、全体参与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村干部、“五老”带头人的示范引领作用,广泛调动村民主人翁意识,动员村民主动清洁房前屋后,维护公共环境,引领文明乡风。

(四)开展考核验收。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办法的通知》(建村〔2015〕195号)要求,自2018年起,每年年底前省住建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各市(地)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进行考核和验收。各县(市、区)认为本地区已有90%以上行政村的生活垃圾得到治理,经县(市、区)政府同意,可向市(地)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各市(地)认为本地区90%以上行政村的生活垃圾得到治理,经市(地)政府(行署)同意,向省住建厅提出验收申请。验收程序参照建村〔2015〕195号文件执行,全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示范县要率先达到验收标准,先期完成验收,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示范县、部分示范乡镇和示范村给予资金支持。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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