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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加强危险废物全程监管实施方案》

时间:2018-12-03 14:21

来源:广西生态环境厅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固体废物管理工作,持续开展打击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专项行动,将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作为今后一段时间环保工作的重点任务,加强组织领导。注重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等生态环境领域各项重点工作和改革任务有机结合,强化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任务,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各项工作的进度计划、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工作得到落实。

(二)强化部门沟通协作。加强环境、公安、工信、住建、

交通、海事、卫生等部门之间沟通协作,建立多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动执法机制,及时共享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审批情况、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违法转移情报等相关信息,定期通报危险废物转移种类、数量及流向情况。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合机制,定期通报案件执法开展情况,持续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活动。

(三)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各市要进一步加强固体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整合充实执法力量和专业技术力量。结合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落地的机会,调整设立固体废物管理专门机构或明确承担科室,选配业务骨干充实管理机构,积极培养固体废物管理专业人才。进一步加强环评、环境执法和固体废物管理机构人员的技术培训与交流。

(四)夯实企业主体责任。各级环境部门会同工信、住建等部门督促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大的企业,以及垃圾、污水处理单位细化管理制度和台账记录,如实申报跨省转移的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实际利用处置途径及最终去向,依据相关法规要求公开产生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的类别、数量、利用和处置情况等信息。

(五)严格落实督查问责。自治区环境、工信、住建、卫生 、公安、交通等部门适时组织对固体废物大排查工作进行督导和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移交当地政府限期整改,并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对固体废物非法转出转入问题突出、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并产生恶劣影响的地区,开展点穴式、机动式专项检查,对查实的失职失责行为实施问责,切实发挥警示震慑作用。危险废物、污泥和生活垃圾等处置能力建设运行情况纳入省级环保督察范围,对相关能力建设严重滞后、非法转移问题突出、发现问题整治不力的地方,对存在失职失责的,将依法依规实施移交问责。

四、时间安排

(一)确定方案阶段(2019 年 2 月)

各市要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的贯彻落实方案,在 2019 年 2 月20 日前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抄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各市要开展全面大排查,将本地区一般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以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单位排查情况汇总及总结报告,于 2019 年 5 月 30 日前,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抄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及生态环境厅。

各市排查发现的非法倾倒、填埋的固体废物或生活垃圾等问题,应将“一点一策”整治方案,于 2019 年 7 月 30 日前,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抄送自治区公安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贯彻落实阶段(2019 年 2 月—长期)

各市(县、区、市)按照贯彻落实方案开展工作,对采取的工作措施、检查开展情况与成效以及存在问题等进行认真总结,于每年 12 月 15 日前将落实本实施方案的进展情况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抄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工信、住建、公安、卫生、交通、海事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本方案开展工作,于每年 12月 10 日前将本部门落实情况报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统一汇总后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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