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1-29 09:16
来源:福建生态环境厅
5.3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4 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
5.5 烟气中氮氧化物排放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应按国家有关污染物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6 采样点的设置与采样方法执行GB/T 16157、HJ/T 397或HJ/T 75、HJ/T 76的规定执行。
5.7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采用随机方式对生活垃圾焚烧厂进行日常监督监测,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烟气中氮氧化物的监测。
5.8 对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3所列的方法标准或环境保护部认可等效的分析方法。
表3 氮氧化物浓度测定方法
6.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在任何情况下,生活垃圾焚烧厂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氨氧化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生活垃圾焚烧厂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获得均值,将监测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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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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