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1-26 14:29
来源:重庆市政府
第三十五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运输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未在车身显著位置标明所运输生活垃圾类别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将分类后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没有做到日产日清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未建立管理台账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规定,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未分类接收并分类处置生活垃圾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未建立管理台账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项规定,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运输、处置有害垃圾违反国家有关危险废物管理规定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交通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城市管理等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公职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有关职责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市其他区域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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