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0-24 14:06
来源:贵阳市政府
(一)收集、运输车辆或者船只未做到密闭、完好或者整洁,或者不具有分类收集功能的;
(二)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规范收集生活垃圾,或者未运输到指定处置场所的;
(三)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后,未对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未清理作业场地,或者收集设施、周边环境不干净整洁的;
(四)在收集、运输过程中敞开式压缩、分拣、转运的;
(五)未按照要求设置或者建设车载在线监测系统,或者未将信息传输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的;
(六)收集、运输服务企业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标准,未要求管理责任人按照规定重新分拣,管理责任人不重新分拣进行收集、运输或者未报告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
(七)处置服务企业发现所接收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未要求收集、运输服务企业按照规定重新分拣,收集、运输服务企业不重新分拣接收处置或者未报告所在地县级市容环境卫生部门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及第八项规定,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处置生活垃圾,或者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配置相应设施设备,未保证其正常运行,或者未配备合格的管理、操作人员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的;
(三)未按照规定处理生活垃圾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发生二次污染的;
(四)未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未对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结果报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
(五)未建立台账,未每日详细记录生活垃圾的接收和处置情况,或者未按照规定将统计数据、报表等报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
(六)处置站(场)环境不整洁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法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市容环境卫生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职责或者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农村地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具体工作,由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服务管理机构根据生活垃圾种类,参照本办法规定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8年9月9日公布的《贵阳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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