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8-29 14:51
来源:惠州市政府
7.加强企业关闭搬迁污染防治。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造纸、钢铁、制药、农药、印染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严格按照《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有关要求制定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和拆除活动应急预案并有序实施,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拆除过程中重点防止拆除活动中的废水、固体废物,以及遗留物料和残留污染物污染土壤。(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局、发改局、质监局、安监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具体落实)
8.严格控制农业污染。围绕化肥农药零增长目标,不断扩大测土配方施肥、农药安全减量使用、病虫绿色防控和专业化统防统治的示范推广范围,确保主要农作物肥料和农药安全利用率达38%以上。自2018年起,博罗县和惠东县逐步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试点,并于2018年8月底前编制试点工作方案,引导农药使用者妥善收集、生产企业和经营者定期回收农药化肥包装等废弃物。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并于2018年8月底前编制试点工作方案。(市农业局牵头,市发展局、环保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具体落实)
9.大力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全面实施《广东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建立健全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结合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推进工作。落实规模化养殖场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规定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处理和利用能力不足的中小养殖场(户)可委托第三方进行收集、运输、处理和利用。大力推动种养循环发展,打通还田利用“最后一公里”。(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局、环保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具体落实)
10.减少生活污染。加大力度推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继续推进博罗县垃圾综合处理厂及惠东狮朝洞垃圾填埋场两座重点生活垃圾简易处理场整治工作;开展全市镇级填埋场整改,并于2018年7月底前制定整改工作方案,严格按照整改时间表落实相关工作。(市环卫局牵头,市发改局、环保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具体落实)
(四)推进农用地分类管理与治理修复
11.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分类管理。2018年12月底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前期研究工作。根据《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利用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数据,启动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局、环保局、林业局、各县区政府配合)
12.优先保护未污染和轻微污染耕地。农业部门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纳入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耕地污染程度不上升。从严管控非农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除法律法规允许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要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地区倾斜。(市农业局、国土局牵头,市发改局、环保局、粮食局、各县区政府配合)
13.安全利用中轻度污染耕地。市农业部门要利用全市农产品产地重金属调查结果,选择中轻度污染耕地集中连片的惠东县梁化镇、惠阳区平潭镇等镇,按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相关技术指南要求,指导有关县区于2018年11月底前编制试点工作方案,并于年底前率先开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试点工作,重点在农艺调控、替代种植、治理与修复等方面进行探索,试点面积不低于3000亩。(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局、环保局配合,惠东县、惠阳区政府具体落实)
14.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市农业部门要利用全市农产品产地重金属调查结果,选择重度污染耕地集中连片的公庄镇等镇(街),指导博罗县于2018年11月底前编制试点工作方案,并于年底前率先开展受污染耕地严格管控试点工作,重点在种植结构调整、退耕还林还草、农产品安全监管等方面进行探索。(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局、发改局、环保局、林业局配合,博罗县政府具体落实)
15.推进受污染耕地土壤治理修复。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开展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2018年,继续开展区域性治理修复技术试点示范,筛选成本低、效果好、易推广的技术模式。市级农业部门根据农用地土壤污染详查结果,指导惠城区于2018年11月底前制定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方案,年底前率先开展1项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试验示范项目。(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局、环保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具体落实)
(五)强化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
16.开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调查评估。严格落实《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有关规定,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充分利用本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形成的关闭搬迁企业清单,结合地块再开发利用情况,进行核实补充,建立本行政区域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应包括拟收回土地使用权,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和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上述行业企业用地。
对列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的地块,所在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并督促其开展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提交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同时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局、国土局、住建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具体落实)
17.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严格落实新修订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对于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必须按要求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等,否则不得入库储备。加强土地出让环境安全管理,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通过规划调整或进行治理修复,确保达标后再进入用地程序。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修复或者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标准的,环境保护部门不予批准选址涉及该污染地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规划土地用途,严格用地审批。(市国土局牵头,市环保局、住建局、各县区政府配合)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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