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7-17 15:51
来源:山西省农业厅
中国固废网获悉,日前山西省农业厅、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发布了《山西省培育发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市场主体工作方案》,该方案提出,完善农村污水、垃圾收集处置体系。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形式,吸引市场主体加大对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长效运行维护的投入。实施垃圾前端分类、减量和就地资源化处理。健全完善“村收、镇运、县(区、市)处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体系,以保洁员队伍建设和落实村庄日常保洁制度为重点,推进村庄环境卫生长效管护机制建设,完善提升垃圾转运和终端处理能力,逐步实现转运和终端处理全覆盖。落实土地、电价等优惠政策。各市、县(区、市)政府要优先保障农村污水垃圾处置、畜禽废弃物处理利用、秸秆加工收储、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等设施建设,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符合固定资产投资审批程序的生活垃圾发电项目,积极落实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政策,落实沼气发电执行生物质发电电价政策。
山西省农业厅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培育发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市场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农委、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农业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培育发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市场主体方案〉的通知》(环规财函〔2016〕195号)和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的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山西省培育发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市场主体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培育发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市场主体工作方案
山西省农业厅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7月10日
山西省培育发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市场主体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农业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培育发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市场主体方案〉的通知》(环规财函〔2016〕195号)和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的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领会中央文件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乡村振兴战略为指引,以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坚持资源化利用优先,构建有效的激励政策体系,创新农业农村环境治理体制机制,营造有利的市场和政策环境,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培育各种形式的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市场主体,发展壮大农业农村环境治理产业,形成政府、企业、社会三元共治格局,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和美丽乡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创新农业农村环境治理供给机制,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强化发展规划、市场监管、政策扶持职能,培育和壮大企业市场主体,促进社会资本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
分类指导、精准施策。根据畜禽养殖废弃物、农作物秸秆、废弃农膜、化肥和农药使用等农业面源污染来源,以及农村垃圾污水处理领域的不同特点,在建立投资回报机制、创新技术模式和商业模式、制定优惠扶持政策等方面,予以分类指导,精准施策。
示范引领、渐进推广。统筹考虑农业农村资源环境特点,因地制宜开展试点工作,循序渐进扩大示范推广范围,总结可推广、可复制、成熟可行的农业农村环境治理模式,辐射带动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和市场主体培育工作加快推进。
齐抓共管、协同推进。培育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市场主体涉及环保、农业、发改、财政、科技、国土等多个部门,关联政府、企业、村民和农业生产者等不同主体,各方面要通力合作、多措并举、协同推进。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市场主体规模明显扩大,社会资本投入显著增长,培育形成农业农村环境治理企业,农业农村环境治理产业产值年均增速快速提升,增速达到国家要求。市场化水平显著提升,市场环境逐步规范,市场主体培育引导政策相对完善,社会资本投资回报机制基本健全,市场监管进一步加强,农业农村环境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
二、落实农业农村环境治理责任,增强培育市场主体合力
(四)落实地方政府农业农村环境治理主体责任。各级政府特别是县(区、市)政府,要切实履行改善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环境质量的责任,统筹做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加大治理资金投入,完善投资运营机制,规范市场秩序,吸引各类市场主体进入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市场,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发展壮大。要按照《山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山西省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山西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山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按期完成2020年农业农村环境治理目标任务,充分释放市场需求。
(五)明确村民和农业生产者的环境保护义务。村民和各类农业生产者是农业面源污染和农村污水垃圾的产生者,都有保护农业农村环境的义务,要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发挥村民自治作用,配合实施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维护农业农村环境。
(六)强化部门环境监管职责。各级环境保护、农业、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农业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统一监管和行业监管的职责,督促各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履行环境治理责任,确保环境治理市场公开透明,保障社会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农业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和乡镇环保机构建设,加大农业农村环境执法力度,积极推进环境综合执法。
编辑:刘影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