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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实施细则

时间:2018-06-22 10:18

来源:廊坊市人民政府

(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

1、办理流程

(1)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姓名、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河北省固体废物动态信息管理系统(http://211.90.37.192/index.jsp)和递交纸质材料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发证机关对申请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公示,并通知申请单位。对于决定受理的,发证机关视情况组织现场检查。发证机关根据材料审查和现场检查情况,作出审批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变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公告;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2)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或增加危险废物经营类别,或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或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具体办理流程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颁发相同。

2、办结时限

(1)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申请变更法人姓名、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由县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单位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公示,并通知申请单位。决定受理的,县级环保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书面材料评审和现场检查。申请单位按照环保部门意见完成整改后,县级环保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变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公告;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对于市环保局负责审批的,县级环保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单位申请材料的初审,并将签署初审意见的申请材料通过网上审批系统传送到市环保局,同时申请单位递交纸质申请材料。市环保局在收到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公示,并通知申请单位。对于决定受理的,市环保局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书面材料评审和现场检查。申请单位按照环保部门意见完成整改后,市环保局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变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公告;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2)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或增加危险废物经营类别,或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或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需要变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经营方式、经营类别、经营规模,办理时限要求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颁发相同。

(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换发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申请。具体办理流程和办结时限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颁发相同。

(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注销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采取以上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注销申请,并递交纸质申请材料。具体办理流程和办结时限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姓名、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相同。

附件:

1、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证明材料清单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证明材料清单

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环境工程或者化工、冶金、分析测试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和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二)技术人员具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技术人员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

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

(二)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运营证、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证和押运员证的复印件。

(三)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申请单位应提供与拥有相关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签订的运输协议(或合同)的复印件,并同时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包装工具照片或图样及文字说明。

(二)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设备的照片、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施工报告等。

(三)贮存设施、设备经环保、卫生、消防安全等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四)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的名称、贮存能力、数量、贮存危险废物的种类、其他技术参数。

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关于选址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标准的材料。

(二)厂区平面布置图(应绘出:设施法定边界;进货和出货装置的地点;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贮存设施、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以及事故应急池、雨水收集池的位置、排污口位置、地下水监测井的位置等)。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确保有足够道路空间,以保障在紧急状态下,相关的救援人员、消防、泄漏控制、去污设备通行无阻。

(三)处置设施、设备,以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

对于填埋设施,应当提供有关施工质量保证书、施工和监理情况的报告;以及地下水监测井设计方案的依据(如地下水的流向和速率等)。

编辑:汪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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