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6-22 10:18
来源:廊坊市人民政府
近日,河北省廊坊市为进一步规范市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管理工作发布了《廊坊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实施细则》,以下为全文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关于进一步做好固体废物领域审批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15]47号)和《关于下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权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有关事宜的通知》(冀环土[2018]176号)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审批事项
(一)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颁发、变更、注销和期满换发等;
(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颁发、变更、注销和期满换发等;
(三)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处置活动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颁发、变更、注销和期满换发等。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
(四)《关于进一步做好固体废物领域审批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15]47号);
(五)《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8]1号);
(六)《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
(七)《关于做好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4]551号);
(八)《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九)《河北省“十三五”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冀环办发[2016]221号)。
三、审批权限
(一)县级环保部门
负责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颁发、变更、注销和期满换发等审批管理工作。
(二)市级环保部门
1、负责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处置活动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颁发、变更、注销和期满换发等审批管理工作;
2、负责除年焚烧1万吨(含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处置含多氯联苯与汞等危险废物,以及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处置项目以外,列入《河北省“十三五”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的处置项目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颁发、变更、注销和期满换发等审批管理工作。
四、申领条件
(一)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4、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2、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3、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五、申请材料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具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详见附件1);
(二)对照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详见附件2)。
六、办理程序
(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颁发
1、办理流程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前,通过河北省固体废物动态信息管理系统(http://211.90.37.192/index.jsp)和递交纸质材料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附具申领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由县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具体办理流程见附件3;由市环保局审批的,具体办理流程见附件4。
2、办结时限
(1)对于县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县级环保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单位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公示,并通知申请单位。决定受理的,县级环保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专家书面材料评审和现场核查。申请单位按照专家意见完成整改后,县级环保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公告;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2)对于市环保局审批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县级环保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单位申请材料的初审,并将签署初审意见的申请材料通过网上审批系统传送到市环保局,同时申请单位递交纸质申请材料。市环保局在收到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公示,并通知申请单位。对于决定受理的事项,市环保局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专家书面材料评审和现场核查。申请单位按照专家意见完成整改后,市环保局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公告;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编辑:汪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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