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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部公布《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8-06-22 09:22

来源:生态环境部

为防治危险废物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生态环境部修订形成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征求意见稿)》(GB 5085.7)、《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HJ/T 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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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函

环办标征函[2018]19号

关于征求《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征求意见稿)》(修订GB 5085.7)等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危险废物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我部修订形成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征求意见稿)》(GB 5085.7)、《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HJ/T 298)。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环规科技〔2017〕1号)要求,现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并于2018年7月15日前反馈我部(电子件请发送至联系人邮箱),逾期未反馈意见的将按无意见处理。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zhb.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土壤环境管理司岳波、焦少俊、姜栋栋

电话:(010)66556293

传真:(010)66556252

邮箱:swmd@mep.gov.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8年5月30日

附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征求意见稿)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的鉴别程序和鉴别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任何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

本标准适用于液态废物的鉴别;但不适用于排入水体的废水的鉴别。

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废物鉴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4330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GB 5085.1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

GB 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

GB 5085.4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

GB 5085.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

GB 5085.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HJ/T 298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 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令第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固体废物solid waste

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

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

物质。

3.2 危险废物hazardous waste

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以及不排除具有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3.3 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hazardous waste with toxicity character

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危险特性为毒性的危险废物(不含“T/”),以及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

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

3.4 混合固体废物solid waste mixture

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固体废物的混合物。

3.5 环境污染事件涉及的固体废物solid waste related to a pollution accident

是指造成环境污染事件的固体废物以及环境污染事件次生的固体废物。

4 鉴别程序

危险废物的鉴别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4.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GB 34330,判断待鉴别的物品、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不属于危险废物。

4.2 经判断属于固体废物的,则首先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鉴别。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属于危险废物,不需要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4.3 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无法根据本标准第5、第6 条相关判定规则判别属性的固体废物,经综合分析原辅材料、生产工艺、产生环节和主要危害成分,不可能具有GB 5085.1、GB 5085.3、GB5085.4、GB 5085.5 和GB 5085.6 中所列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应按照第4.4 条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4.4 危险特性鉴别应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1、GB 5085.3、GB 5085.4、GB 5085.5 和GB 5085.6和HJ/T 298 进行。凡具有GB 5085.1、GB 5085.3、GB 5085.4、GB 5085.5 和GB 5085.6 中所列的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并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有关规定确定废物类别和代码。

4.5 上述鉴别程序无法鉴别的固体废物,由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5 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

5.1 具有毒性、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编辑:汪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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