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5-10 14:41
来源:西宁市政府
(三)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应急预案,建立管理台账,计量每日处置的生活垃圾,每月将统计数据报送区主管部门;
(四)按照规定处理生活垃圾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等,定期进行水、气、噪声、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并向市主管部门报告检测结果;
(五)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以企业为主导的生活垃圾资源化产业发展,加快培育大型龙头企业,推动再生资源规范化、专业化、清洁化处理和高值化利用。鼓励回收利用企业将再生资源送钢铁、有色、造纸、塑料加工等企业实现安全、环保利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对单位和个人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以及处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充分发挥网格员、街道长、楼院长和文明督导员的作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情况进行督导,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报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处理流程和时限,依法处理举报和投诉。
第二十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综合考核制度,并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精神文明等相关创建活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情况纳入评选标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生活垃圾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市所辖县人民政府城镇规划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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