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5-10 14:41
来源:西宁市政府
中国固废网获悉,日前西宁市制定出台了《西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分七章,共三十七条,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规划、建设及分类容器的设置、管理等要求,确定了生活垃圾的“四分法”:即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
具体内容如下: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157号
《西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4月17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晓容
2018年4月27日
(公开刊登)
西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进绿色发展样板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等废弃物的处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全民参与、共治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事项,促进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产业化发展,提高生活垃圾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理率。
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的人员配置和资金投入,落实市人民政府下达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人民政府授权的社区负责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拟定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和管理目标,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园区城市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辖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情况,依法查处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区市政公用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具体落实本辖区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等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和建设、环保、房产、商务、教育、交通、园林、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向公众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教育基地,开展垃圾分类收集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
本市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的公益宣传,适时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提升公众的生活垃圾分类意识。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制定激励措施,落实生活垃圾处理税收优惠政策,引导、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工作。
市、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激励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可兑换积分奖励等方式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资、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无害化处理工作,推动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服务。
第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制定激励措施,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领域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第十条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处理科技创新,促进生活垃圾处理先进技术、工艺的研究开发与转化应用,提高生活垃圾再利用和资源化的科技水平。
鼓励农贸市场、超市、社区、家庭利用新技术、新设备对果皮菜叶等厨余垃圾采取粉碎、生化等方式进行就地处理。鼓励厨余垃圾资源化深加工成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机肥。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再利用产品、再生产品以及其他有利于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的产品。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和建设等部门,组织编制本市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并对已有的垃圾转运站、垃圾容器逐步进行改造,使其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要求。
第十三条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
第十四条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站点)的设置规范及分类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确需拆除、迁移、改建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经区主管部门核准,并按照规定先行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同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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