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4-26 10:17
来源:恩施州政府
38.推动公益诉讼。支持各级检察机关依法以公益诉讼人身份,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土壤环境损害的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对污染土壤环境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各相关职能部门、法律机构应提供支持援助。(责任单位:州人民检察院牵头,州中级人民法院、州司法局、州国土资源局、州住建委、州农业局、州环保局等配合)
39.开展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舆论导向作用,利用互联网、数字化放映平台等手段,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以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学校、农村为重点对象,开展土壤环境保护宣传和培训。鼓励支持州内有条件的院校开设土壤环境专门课程。(责任单位:州环保局、州教育局牵头,州委宣传部、州国土资源局、州住建委、州农业局、州文体新广局等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州长任组长,分管副州长任副组长,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州编办、州环保局、州发改委、州科技局、州财政局、州人社局、州公安局、州农业局、州国土资源局、州住建委、州水利水产局、州文体新广局、州教育局、州司法局、州规划局、州经信委、州林业局、州商务局、州安监局、州卫生计生委、州经济开发区、州工商局、州畜牧兽医局、州供销社、州农经局、州政府应急办、州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和各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部门协作、区域统筹协调机制,制定考核评估办法并开展考核,指导地方政府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责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环保局。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具体部署和组织落实,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和工程项目,并逐一落实到部门、街道(乡镇)和重点企业。各县(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州环保局备案。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环保必须管土壤”的要求,认真落实本系统、本领域、本行业的土壤环境保护职责。
(三)落实企业责任。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
(四)严格考核奖惩。从2018年起,州人民政府与各县市人民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县市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作为各类环保资金分配、生态补偿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县市,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约谈相关县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约谈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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