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3-30 13:09
来源:宿迁市环境保护局
(五)专项整治行动
市级环保部门按照上级环保部门的统一部署以及本市监管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各类专项整治行动,并对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适时开展后督查。县区级环保部门按照上级环保部门的统一部署以及本辖区监管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各类专项整治行动,并及时报知市级环保部门。
三、有关要求
1、依法依规开展检查
严格按照环保有关法律法规及法定程序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应亮证执法且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应规范制作现场检查文书并实行执法全过程公开以及信息公开。
各县区级环保部门应分别在7月初、2019年1月初,将2018年上半年以及2018年度现场监管情况书面报送市级环保部门,未按要求报送的,视为未开展,市级环保部门将在年底目标考核时予以扣分。
2、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应整改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到位;应实施行政处罚的,坚决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对上级环保部门交办、媒体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违法行为,一律立案查处;对产生环境污染或存在较大环境污染隐患但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一律立案查处;对责令限期整改但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环境违法行为,一律立案查处。
3、及时督查做到闭环
对依法作出的整改要求、行政处罚决定等及时开展后督查,确保做到闭环管理。对上级环保部门交办的环境违法案件,要形成后督查报告并及时报送有关材料。
4、严格责任追究
各县区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年度监管计划开展监管工作,确保检查到位,处罚到位,督促整改到位。对应作为而不作为的,特别是上级环保部门交办但未按要求落实到位的县区,将在年底目标考核时予以扣分,并建议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启动问责程序。
附件:1、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名单
2、危险废物重点监管源名单(不包含经营单位)
3、一般固体废物产生量较大的企业名单
4、核技术应用单位名单
5、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名单
附件:1、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名单
(共28家,仅供参考)
附件2:
危险废物重点监管源名单(不包含经营单位)
(共134家)
附件3:
一般固体废物产生量较大的企业名单
(共22家,仅供参考)
附件4:
核技术应用单位名单
(共161家)
注:在日常监管的同时,请各县区级环保部门即时将监管信息录入省系统“监督执法”板块。
附件5: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名单
(共17家)
抄送:省环保厅
宿迁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3月8日印发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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