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3-30 10:22
来源:山西省政府
3.组织开展全省普查工作验收评估和评比表彰;
4.发布普查成果,完成普查结果汇总,核定普查数据,编制普查公报,经同级领导小组审批并报上级普查机构同意后发布;
5.编制普查工作总结报告、普查技术报告等,制定全省普查成果开发利用方案;
6.对全省普查成果进行总结和应用,包括:(1)编制基于山西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形势分析报告;(2)开展重点行业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的源谱分析,建立重点行业源谱库;(3)编制山西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验收评估报告;(4)编制基于GIS的山西省污染源地图和风险源地图;(5)编制基于污染源普查的山西省大气、水体和土壤污染源网格化清单;(6)编制山西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资料汇编;(7)编制污染源普查成果出版物;(8)建设普查数据库应用展示平台等。
五、普查组织
(一)领导机构。
山西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普查办)设在省环保厅,负责污染源普查的日常工作。各市、县领导小组按照省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市、县普查办设在同级环保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二)部门分工。
建立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工作机制,有序推进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
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组织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省经信委:配合做好工业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参与建立工业污染源名录库。
省公安厅:负责向普查机构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省国土资源厅: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提供有关矿产开发情况资料,参与建立矿产开发企业名录库。
省环保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订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实施方案,编制普查制度及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试点和培训,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厂(场)普查,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等抽样调查。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提供国(省)道公路观测断面平均交通量,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开展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负责提供有关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和有关水利普查资料、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成果,提供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配合做好入河排污口及其对应污染源的调查。
省农业厅:负责组织开展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提供农村居民能源使用基本信息。
省煤炭厅: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提供有关煤矿开发情况资料,参与建立煤矿开发企业名录库。
省地(国)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省工商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
省质监局:负责组织指导各设区市提供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
省统计局:负责提供全省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和相关统计数据,审核批准普查报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指导污染源普查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参与指导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分析。
省安监局: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参与建立矿产企业名录库。
省军区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省测绘局:负责利用地理国情普查成果为污染源空间定位提供地理空间公共基底数据,配合做好普查名录库建库和相关普查成果分析、应用。
省农机局:负责提供农业机械与污染源核算相关的数据。
省民航机场管理局:负责提供民用运输机场飞机起降架次信息,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太原铁路局:负责提供铁路内燃机车在用量、行驶里程等方面相关信息,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市、县领导小组及相关成员单位要按照省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三)工作机构。
省普查办由综合组、督办组、技术组和宣传组组成,具体负责全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综合组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和规章制度、沟通协调、文档管理及办公室事务性工作。
督办组负责督促落实省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工作要求,负责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情况,负责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控制。
技术组负责拟定全省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组织技术研究,组织实施污染源调查,负责污染源普查软件和数据库应用,编制污染源普查报告,提出污染源普查成果开发应用建议,组织全省污染源普查相关培训。
宣传组负责编制污染源普查宣传方案,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按照省领导小组发布的权威信息做好开展污染源普查动员宣传,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开展舆情应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本区域污染源普查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的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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