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2-28 14:52
来源:山东省环保厅
日前,山东印发《山东省“十三五”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办法》。全文如下:
山东省“十三五”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办法
为加强全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根据《“十三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制定本评估办法。
一、总体要求
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危险废物监管责任,推进危险废物监管能力建设,持续促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落实处理危险废物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各项法律制度和相关标准规范,全面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确保环境安全。
二、评估组织
实行分级评估。以市级环保部门为主组织评估。县级环保部门对辖区内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检查评估;市级环保部门对县级环保部门进行评估,对产废单位抽查评估,对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评估;省环保厅对市级环保部门进行评估,对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抽查评估,对各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三、评估内容
(一)省环保厅对市级环保部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的评估,按照《山东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工作评级指标》执行(见附件1)。
(二)各级环保部门对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工作,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5〕99号)执行。突出评估经营单位和重点产废单位,同时通过评估核实其他产废单位的危险废物产生情况。
四、评估方式
(一)省级评估。省环保厅每年按照《山东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工作评级指标》(以下简称《评级指标》,见附件1)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5〕99号)评估全省17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情况。
(二)市级评估。市级环保部门对辖区县级环保部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评估,可参照《评级指标》执行,具体指标可适当调整。
(三)县级评估。县级环保部门对辖区内的经营单位、重点产废单位每年评估1次。
各级环保部门均需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5〕99号)对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评估,并填写《被抽查单位基本情况记录表》(见附件2)。评估可结合季度、半年、年终检查进行,也可结合环保专项行动、“双随机、一公开”等进行。
五、评估要求
(一)省级评估
1.经营单位:对各市经营单位(含省级许可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市级许可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抽查数量不少于5家。若经营单位总数不足5家时,则全部评估,评估结果计入产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
2.重点产废单位:对各市抽查不少于5家的省级重点产废单位。
3.其他产废单位:对各市抽查不少于2家。
4.辖区不足5个县级行政区域(含),抽查的单位应覆盖不低于80%的县级行政区域;超过5个县级行政区域,不低于60%。
(二)市级评估
1.经营单位:将辖区内持证企业(含省级许可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废铅蓄电池收集站和市、县级许可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废矿物油或废镍镉电池收集单位)全部纳入评估。
2.重点产废单位:抽查市级重点产废单位不少于60家,若市级重点产废单位总数不足60家时,则全部评估。
3.其他产废单位:抽查不少于10家。
4.其他要求:抽查的单位应覆盖各市所有县级行政区域。评估结果为不达标或基本达标的产废单位,列为跟踪督查对象,限期整改,列入下一年度评估。产废单位数量较多的地区,对考核结果为达标的产废单位,在下一年度的抽查比例应控制在10%以内。
5.评估企业数量不足最低要求的80%,直接判定评估等级为C。
(三)县级评估
1.经营单位:将辖区内持证企业(含省级许可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废铅蓄电池收集站和暂存点;市、县级许可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废矿物油或废镍镉电池收集单位)全部纳入评估。
2.重点产废单位:评估全部市级重点产废单位。
3.其他产废单位:抽查不少于辖区产废单位总数的25%。
4.其他要求:评估结果为不达标或基本达标的产废单位,列为跟踪督查对象,限期整改,列入下一年度考核。产废单位数量较多的地区,对评估结果为达标的产废单位,在下一年度的抽查比例应控制在10%以内。
5.评估企业数量不足最低要求的80%,直接判定评估等级为C。
(四)重点产废单位识别:
本方案所指重点产废单位包括下列企业或行业中的企业:
1.企业: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企业为省级重点产废单位,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超过10吨的企业为市级重点产废单位;涉危险废物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涉危险废物环境安全隐患突出的企业;长期贮存不及时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注:“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2.行业:涉及重金属、三致(致畸致癌致突变)物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及医疗废物等的有色、石化化工、医药等重点行业;区域重点行业;非法转移、倾倒、处置案件频发的行业;上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平均合格率低的行业。
六、评估安排
从2018年起,各市环保部门应按照《山东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工作评级指标》进行自评打分,总结本年度规范化管理评估情况(要求见附件3),制定下年度评估工作方案或计划,并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上述三项材料连同《被抽查单位情况登记表》和辖区县(市、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工作评级得分情况,一并报送省环保厅,抄送省固体废物和危化品污防中心。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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