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1-18 13:50
来源:蚌埠市政府
29.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区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向市环保局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2018年起,管委会结合实际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国家关于土壤污染治理和修复成效评估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区建设和环保局牵头,区国土分局、区经贸发展局等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
30.强化地方政府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管委会是实施本方案的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不断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土壤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区建设和环保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31.落实企业责任。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及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要加强生产经营活动的土壤污染风险排查、评估和防控,造成土壤污染的相关企业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区建设和环保局牵头,区经贸发展局、区财政局等参与)
32.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管委会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区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定期研究解决土壤污染防治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区建设和环保局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及时向管委会报告。(区建设和环保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33.加强环境执法监管。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固废危废、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加强环境执法人员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区建设和环保局牵头,区经贸发展局、区公安分局、区国土分局、区安监部门等参与)
(二)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34.强化政府主导。完善管理体制。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区建设和环保局牵头,区经贸发展局、区财政局、区国土分局等参与)
35.加大财政投入。财政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区财政统筹相关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镇。统筹安排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区财政局牵头,区经贸发展局、区国土分局、区建设和环保局等参与)
36.完善激励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落实国家有关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区财政局牵头,区经贸发展局、区国土分局、区建设和环保局、区地税分局等参与)
37.发挥市场作用。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区经贸发展局、区建设和环保局牵头,区财政局等参与)
38.加强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发布全区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区建设和环保局牵头,区国土分局、区经贸发展局等参与)
39.引导公众参与。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区建设和环保局牵头,区国土分局、区经贸发展局、长淮卫镇、湖滨社区中心等参与)
40.推动公益诉讼。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可以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蚌山区检察院、蚌山区法院牵头,区建设和环保局、区国土分局、区经贸发展局等参与)
41.开展宣传教育。利用互联网、数字化放映平台等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区建设和环保局牵头,区党政办、区社会事业局、区国土分局、区经贸发展局等参与)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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