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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7-12-21 17:14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环保厅

场地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相关工作应当按照《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等标准规范开展。

5.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类、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类项目的土壤污染调查报告和环境风险评估报告作为项目实施方案附件体现,如涉及土木工程建设内容,还应当附上项目土建工程设计方案和设计图纸。

6. 土壤环境监管能力提升类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议书主要结论、现有能力基础、项目主要实施内容、设备选型比对、技术人员的配备计划、项目投资预算、资金使用计划和筹措方案、项目效益。

7. 经专家技术评审后的项目实施方案是项目实施、管理与验收的依据,原则上不得变更,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的由项目业主提出变更申请,重新组织专家评审,并经环境保护厅审定后统一替换。

(三)其他

1.根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和《农用地污染土壤修复项目管理指南(试行)》、《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考虑到土壤污染防控项目的特殊性,除国家、自治区有明确规定的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第44号令)明确要求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再要求单独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工程设计方案,但相关内容必须在项目实施方案中体现,设计治理与修复类项目实施方案应当达到初步设计的深度。

2.项目建议书、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相应技术指导文件由环境保护厅另行发布。

第五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十三条 每年度国家下达我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规模确定后,环境保护厅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年度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从广西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库中筛选出符合资金支持要求、且满足实际工作需求的项目,编制资金分配初步方案和列明拟支持项目清单,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审核同意后,由财政厅会同环境保护厅按规定程序将年度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府审定。

第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的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后,由财政厅会同环境保护厅及时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和任务指标,并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资金。相关文件按规定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十五条 市、县项目由市级环境保护局和财政局负责管理。相关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和项目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项目建设需要。

第十六条 按照国家工作部署和要求,依据有关市土壤环境改善、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等情况,环境保护厅将会同财政厅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对未完成目标的市将扣减补助资金,对完成土壤治理任务出色的市在下年度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七条 专项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行法人负责制。工程类项目要依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工程安全、质量、进度管理全面负责,承担建设项目从工程前期、勘察、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全过程的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中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监理制度,以及其他安全、质量等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管理规范要求。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以及环境监理等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采购或者招投标管理规定进行采购、招标后确定,考虑到部分农用地污染土壤修复项目的特殊性,也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等模式确定。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单位及其关联单位不得作为施工单位参与投标。

第二十一条 针对现阶段土壤修复技术及工程应用现状,评标时应当优先采用综合评分法,充分考虑项目业绩、技术先进性和成熟度,加大技术标的评分比重。为防止恶意竞标,不鼓励最低价优先法,不得设置有明显倾向性的指标。根据评标结果,最终确定项目施工与运行、工程监理和环境监理等承担单位,并向社会公布。评标专家应当以环境工程类中土壤污染防治相关专业的专家为主,当地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不符合要求的,从《广西土壤环境管理专家库》中抽取。

第二十二条 项目要严格按照已确定的项目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组织实施,原则上不得进行重大调整。确需进行重大调整的,需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进行报批。项目所在地市、县两级环境保护局负责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管,定期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上报环境保护厅。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重大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变更、建设地点变更、技术路线重大调整、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变化超过10%的。

第二十三条 施工及监理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工作要求:

(一)施工及监理单位要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和招标结果分别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施工监理方案和环境监理方案,并逐级上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施工方案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更,如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须经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单位、项目业主同意,同步调整项目实施方案、施工监理及环境监理方案,并报请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替换。

(二)施工单位按照施工方案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组织项目实施、运行与管理;根据项目实质进度向属地环境保护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拨付。在资金拨付前属地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项目实际情况进行核实,并出具相应意见。符合拨款条件的,相关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提高资金使用率。

(三)工程监理单位按照施工监理方案,对项目建设、运行等各个环节的工程质量与进度进行监理;环境监理单位按照环境监理方案,对项目建设、运行等各环节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管理,重点监控污染土壤的挖掘、运输、修复以及安全处置等作业过程,避免产生二次污染,同时对修复效果进行跟踪监测,采集的样品要妥善保存至项目验收后2年以上,以备核查。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施工单位、项目业主以及属地环境保护部门,并在项目完工后编制监理报告。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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