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2-21 09:19
来源:中国固废网
(四)定期实施评估考核和专项规划调整
省级发展改革(能源)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于每年一季度前完成本地区专项规划上一年度实施情况评估考核。根据评估考核结果,对专项规划相关项目及时进行调整。未按规定时限完成选址或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应及时调整出专项规划;将已完成选址的新布局项目,列入专项规划。列入专项规划并拟于2020年前开工建设的项目,须充分论证确保科学慎重决策,原则上不应再调整变更项目选址。根据专项规划调整情况,及时更新重大建设项目库和可再生能源项目管理系统规划库。
(五)全面公开规划选址相关信息
各省(区、市)指导督促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完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选址信息公开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开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选址相关信息,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在专项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坚持开放透明,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专项规划编制完成后,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做好环境社会风险防范与化解相关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有利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选址的工作机制。省级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调配合,落实项目所在市(县)人民政府主体责任,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结合省级空间规划和市县“多规合一”试点,对不利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提前选址、有关规定相互矛盾的政策文件、技术规范等进行梳理,提出修订完善建议,遇到重大问题和困难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并协调解决规划选址中的重大问题。
(二)加大政策支持
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选址工作给予政策支持。对于列入专项规划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在PPP项目推介、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方面予以支持,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卫生)部门加强行业指导,优先开展选址审查,加快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环境保护部门积极做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服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指导各省(区、市)编制专项规划。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资金优先用于支持列入专项规划的项目,专项规划之外布局建设的项目,所需补贴资金原则上由项目所在省(区、市)负责解决。
(三)强化监督考核
省级相关部门应进一步规范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增强专项规划实施和执行的约束力,项目选址确定后,禁止擅自改变用途,严格控制周边土地开发利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相关部门将定期开展全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项目专项检查,并于2019年开始发布上年度拟建项目规划选址情况,对工作不到位的项目给予通报,其中工作严重不到位的,国家能源局将其从可再生能源项目管理系统规划库中删除。有关部门将逐步探索研究把规划选址情况纳入相关考核体系,并作为考核督查重点。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 家 能 源 局
环 境 保 护 部
国 土 资 源 部
2017年12月12日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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