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2-19 14:11
来源:陕西省发改委
(二)建立与再生资源利用相协调的回收体系。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合理布局布点,提高建设标准,清理取缔违法占道、私搭乱建、不符合环境卫生要求的违规站点。推进垃圾收运系统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系统的衔接,建设兼具垃圾分类与再生资源回收功能的交投点和中转站。鼓励在公共机构、社区、企业等场所设置专门的分类回收设施。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台,提供回收种类、交易价格、回收方式等信息。
(三)完善与垃圾分类相衔接的终端处理设施。加快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建设,建立健全非工业源有害垃圾收运处理系统,确保分类后的有害垃圾得到安全处置。鼓励利用易腐垃圾生产工业油脂、生物柴油、饲料添加剂、土壤调理剂、沼气等,或与秸秆、粪便、污泥等联合处置。已开展餐厨垃圾处理试点的城市,要在稳定运营的基础上推动区域全覆盖。严厉打击和防范“地沟油”生产流通。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直接用作肥料。在“十三五”和“十四五”期间,各市、区要在大力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艺的基础上,加快培育大型龙头企业,推动再生资源规范化、专业化、清洁化处理和高值化利用。鼓励回收利用企业将再生资源送钢铁、有色、造纸、塑料加工等企业实现安全、环保利用。
(四)探索建立垃圾协同处置利用基地。统筹规划建设生活垃圾终端处理利用设施,积极探索建立集垃圾焚烧、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垃圾填埋、有害垃圾处置于一体的生活垃圾协同处置利用基地,安全化、清洁化、集约化、高效化配置相关设施,促进基地内各类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实现垃圾分类处理、资源利用、废物处置的无缝高效衔接,提高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缓解生态环境压力,降低“邻避”效应和社会稳定风险。
六、强化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一)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对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治理工作负总责,负责对所辖区域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要建立协调机制,加强部门协作联动,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制定完善财政支持政策,严格落实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管政策,保障垃圾分类、收运处理和环卫作业等所需经费。加强法制和政策制度建设,加快出台生活垃圾分类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建立完善技术标准体系,实现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治理的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
(二)加强省级部门监督指导。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城镇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项目的投资补助。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清运及终端处理设施的运行监管指导。省财政厅负责督促市县统筹整合相关资金支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保障和指导工作。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指导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省商务厅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引导工作。省农业厅负责加强对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成的肥料产品的监督管理。省物价局指导各地研究完善生活垃圾的有关收费政策。省委宣传部协助相关部门、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和治理宣传工作。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旅游发展委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相关工作。省有关部门要将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纳入省级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等各类创建的考核评价体系。
(三)动员社会参与。树立垃圾分类、人人有责的环保理念,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垃圾分类知识,引导公众从身边做起、从点滴做起。强化国民教育,着力提高全体学生的垃圾分类和资源环境意识。西安、咸阳、渭南市应加快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教育基地建设,开展垃圾分类收集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建立垃圾分类督导员及志愿者队伍,引导公众分类投放。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报道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情况和典型经验,形成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四)多元协同推进。鼓励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形式,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垃圾分类收运、处置和运营服务。结合垃圾分类工作的开展,建立与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相衔接的收运体系,注重培育一批省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龙头企业。积极构建“互联网+资源回收”新模式,打通生活垃圾回收网络与再生资源回收网络通道,整合回收队伍和设施,实现“两网融合”。在健全垃圾处理法规和标准的前提下,将生活化垃圾分类处理纳入依法实施轨道,通过强制依法实施和利益驱动,逐步使居民及单位形成主动分类习惯。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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