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2-11 10:47
来源:晋江市人民政府
表6 本厂污水预处理后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摘录)
(3) 噪声
本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标准,详见表7。建设施工期的噪声执行GB12523-201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限值:昼间≤70 dB(A),夜间≤55 dB(A)。
表7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摘录)
(4)固体废物
本项目主要固废包括飞灰、炉渣、生活垃圾等。其中焚烧炉渣属于一般固体废物,执行GB185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中的Ⅱ类固体废物标准及修改单(环保部2013年第36号文)要求。
焚烧飞灰属危险废物,执行GB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修改单(环保部2013年第36号文)要求。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和《福建省危险废物鉴别管理办法(试行)》,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飞灰经稳定化处理,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 6.3 条要求后,可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填埋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即:
①含水率小于30%;
②二噁英含量低于3μg TEQ/Kg;
③按照HJ/T 300制备的浸出液中危害成分浓度低于表1(表8)规定的限值。
因此,本项目飞灰经固化稳定化处理,固化块经浸出液危害成分浓度检测达表7限值要求后,作为一般固体废物在厂内暂存,经当地环保主管部门批准后,定期送往飞灰填埋场填埋。
表8 浸出液污染物浓度限值
六、污染防治对策
6.1废水处理措施
(1)水污染防治措施
①新建渗滤液处理站,处理规模为600t/d。垃圾渗沥液和卸料平台、垃圾运输车辆、道路冲洗废水等高浓度废水,采用“前处理+ UASB 厌氧反应器+ MBR系统+NF+反渗透”工艺处理达标后,通过管道送到晋江仙石污水处理厂处理;膜处理后产生的浓缩液回喷焚烧处置。
②生活污水、实验室污水等低浓度废水,经厂内预处理达标后,通过管道汇入渗滤液处理站后出厂污水管道,送入晋江仙石污水处理厂处理。
③本企业共设置容积为1500m3的事故应急池,基本可满足事故情况下全厂废水收集的要求,渗滤液处理站运行不正常、或高浓度废水产生量波动较大时,预处理不达标污水可依托事故池暂时贮放,不得外排,应通过该事故池进行调节、再处理达标后排放,基本可满足全厂渗滤液等高浓度污水3天暂存量的要求。
④本厂仅设1个污水排水口,各类污水经预处理达标后,经管道送入晋江仙石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设置1套在线自动监测仪,监测项目包括:PH、流量、COD、氨氮、总磷。并将自动监测结果根据当地环保局要求联网。
(2)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①控制污染源头。主厂房内垃圾贮坑、渗滤液收集池、飞灰固化车间、渗滤液处理站、飞灰固化块养护棚、各污水、污泥收集、处理、贮放池等构筑物和输送污水的管道、管沟,应作防渗水处理。
②飞灰稳定化车间地面、养护棚地面应进行防渗处理,必须具备耐腐蚀的硬化地面和基础防渗层,表面无裂痕外,并设计污水收集坑,污水回用于飞灰固化。同时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相关标准。
③污水管线敷设尽量采用“可视化”原则,即管道尽可能在地上敷设或管、沟同设,污水管外砌管沟,管沟内壁作防渗处理,以做到泄漏污染物“早发现、早处理”;管道采用PE、PPR等耐腐材质,设计壁厚应适当加厚;对于地埋式污水管道均应采取最高级别的防腐和防渗处理;污水管穿越厂前大道,应设置套管,污水管穿越厂区道路以及车间出入口处应采用管沟,不得使用盖板。
6.2废气处理措施
(1)采用半干法烟气净化技术进行处理。脱硫效率不低于85%,脱酸效率不低于80%;采用布袋除尘器,除尘效率不低于99.6%;并加装活性碳喷射装置;采用SNCR法脱硝,脱氮效率不低于55%。
(2)焚烧炉应分别设置运行工况在线监测装置,监测指标至少包括焚烧炉燃烧温度、烟气中氧气含量和一氧化碳含量。
(3)焚烧炉应分别安装一套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对烟气排放量、烟气温度、烟气含氧量、烟尘、SO2、氮氧化物、CO、HCl等实行连续自动监测;处理后的烟气由100m烟囱排放。
(4)在垃圾接收大厅只能设计一个车辆进出大门,进门处设置风幕机,以阻挡大厅的臭气扩散到室外。垃圾坑采用密闭结构,整体密封;垃圾坑的卸料门设计在同一侧,并加装电动卷帘门封闭,只在卸料时开放,垃圾贮坑应尽量密闭。
(5)一次风机从垃圾贮存坑抽吸空气送焚烧炉作为助燃空气,使垃圾坑内处于负压并装设负压表监控,以防臭气外溢,让臭气在焚烧炉内高温分解。
(6)在垃圾贮坑上部设事故排风除臭系统(活性碳吸附装置),在停炉检修或突发事故的情况下,将垃圾贮坑内的气体通过排风除臭系统处理后排入大气,避免臭气的自由外溢,污染环境。
(7)设置厂界(征地红线)外300m的大气环境防护范围,建设单位应向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并配合当地政府,作好规划控制,在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不规划建设居住区、医院、学校等对大气环境敏感的项目。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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