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2-07 14:45
来源:广东省东莞市政府
(三)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可行的餐厨废弃物废水、废气、废渣处理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将全市划分为若干个服务区域,交由取得特许经营权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单位经营。
经授权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单位,在授权的区域范围内对餐厨废弃物实行统一收运、集中定点处理。
第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与具有餐厨废弃物收运特许经营权的单位签订收运服务协议,在接受市城管、环保、食药监等部门日常监管时,应当主动出示协议,协议中应当明确收运时间、频率、数量和处理场所等内容;
(二)餐厨废弃物应当单独收集、存放,不得混入其他类别的生活垃圾;
(三)保持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的完好和密闭,保证收集容器及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不得裸露存放餐厨废弃物;
(四)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同时需向环保部门申请排水许可;
(五)保证在餐厨废弃物产生后24小时内交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进行收运,做到日产日清,不得交由未经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或以其他方式随意排放、倾倒、抛洒、堆放餐厨废弃物。
第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在收运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与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签订收运协议,并按时前往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进行收运;
(二)应当每月25日前将新增(修订)的收运协议报所属镇街(园区)的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并由所属镇街(园区)的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报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登记;
(三)遵守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餐厨废弃物要在产生当天清运,并当天清洗收集容器,保持收运作业区环境整洁;
(四)配备密闭的餐厨废弃物专用收运车辆,按照规定安装行驶记录仪、装卸计量系统和视频监控设备,喷涂统一的标志,并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五)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到指定处理点,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滴漏、撒落餐厨废弃物,对运输过程中发生撒漏造成环境卫生污染的,应当及时清除干净;
(六)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的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收运过程中的突发情况。
第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处理单位在处理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及设备,并保证其运行良好和周边环境整洁。正常检修需要暂停处理设施运行的,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告知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
(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餐厨废弃物,对餐厨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所产生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废弃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餐厨废弃物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噪声等造成二次污染;处理过程中的废渣、废水等应当有产生和流向记录并纳入台账;
(四)资源化利用形成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产品应当有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出厂销售流向记录并纳入台账;
(五)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定期对处理设施的性能和指标进行检测和评价,检测和评价结果应纳入台账;
(六)处理设施应当按照要求安装并使用在线计量、监控、检测等系统设备。
第十五条 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该提前6个月向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第十六条 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实行联单管理制度,并逐步实施电子联单信息化管理。
联单应当由收运单位向服务区域所在镇街(园区)的城市综合管理部门领取并定期交回备案联。联单由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制定和印发,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备案联,其余三联为存档联(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理单位各留存一联存档)。联单载明下列内容:单位名称、时间、餐厨废弃物种类和重量、验单人员签名。
收运单位在收运过程中,应当携带联单,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收运、处理单位应当核对联单载明事项,确保联单内容与餐厨废弃物的实际情况相符。
第十七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理单位应当建立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类别、重量、来源、资源化产品出厂销售流向记录、设施运行数据等情况。
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理单位的台账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餐厨废弃物排放、收运和处理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公共厕所、排水管道或者以其他方式随意倾倒、抛洒、堆放;
(二)将餐厨废弃物混入其他类别生活垃圾排放、收运、处理;
(三)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经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收运、处理;
(四)未经许可擅自收运、处理餐厨废弃物;
(五)违反规定使用餐厨废弃物饲养禽畜;
(六)违反规定使用餐厨废弃物生产、加工食品和饲料;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与市环保、食药监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将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的餐厨废弃物排放登记申报情况抄送市环保、食药监等部门,同时组织市环保、食药监、农业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按职能依法查处餐厨废弃物排放、收运、处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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