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2-01 11:17
来源:汉略环境
作者:赵东伟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
危废警告标志
8.1.2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周围应设置围墙或其他防护栅栏。
81.3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配备通讯设备、照明设施、安全防护服装及工具,并设有应急防护设施。
8.1.4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清理出来的泄漏物,一律按危险废物处理。
8.2 按国家污染源管理要求对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进行监测。
贮存设施的关闭
9.1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在关闭贮存设施前应提交关闭计划书,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9.2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9.3 无法消除污染的设备、土壤、墙体等按危险废物处理,并运至正在营运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场或其他贮存设施中。
9.4 监测部门的监测结果表明已不存在污染时,方可摘下警示标志,撤离留守人员。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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