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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管理规范分享|关于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管理要求

时间:2017-12-01 11:17

来源:汉略环境

作者:赵东伟

4.10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在施工前应做环境影响评价。

附录A

危废贮存容器要求

5.1 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盛装危险废物。

5.2 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及材质要满足相应的强度要求。

5.3 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必须完好无损。

5.4 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材质和衬里要与危险废物相容(不相互反应)。

5.5 液体危险废物可注入开孔直径不超过70 mm并有放气孔的桶中。

贮存设施的选址与设计原则

6.1.1 地质结构稳定,地震烈度不超过7度的区域内。

6.1.2 设施底部必须高于地下水最高水位。

6.1.3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并经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

在对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场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重点考虑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泄漏、大气污染物(含恶臭物质)的产生与扩散以及可能的事故风险等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确定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农用地、地表水体以及其他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

2013年国家环保部对《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第6.1.3条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内容充分考虑了目前企业的实际,将场界应位于居民区800 m以外,地表水域150 m以外等要求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价确定。

6.1.4 应避免建在溶洞区或易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如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影响的地区。

6.1.5 应建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

很多企业的危险化学品仓库与危废场所间距过小,严格来说是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6.1.6 应位于居民中心区常年最大风频的下风向。

6.1.7 集中贮存的废物堆选址除满足以上要求外,还应满足6.3.1款要求。

6.2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仓库式)的设计原则

6.2.1 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建筑材料必须与危险废物相容。

6.2.2 必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

6.2.3 设施内要有安全照明设施和观察窗口。

6.2.4 用以存放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容器的地方,必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且表面无裂隙。

6.2.5 应设计堵截泄漏的裙脚,地面与裙脚所围建的容积不低于堵截最大容器的最大储量或总储量的l/5。

6.3 危险废物的堆放

6.3.1 基础必须防渗,防渗层为至少1 m厚黏土层(渗透系数≤10-7 cm/s),或2 mm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2 mm厚的其他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10 cm/s。

6.3.2 堆放危险废物的高度应根据地面承载能力确定。

6.3.3 衬里放在一个基础或底座上。

6.3.4 衬里要能够覆盖危险废物或其溶出物可能涉及到的范围。

6.3.5 衬里材料与堆放危险废物相容。一般建议使用高密度聚乙烯。

6.3.6 在衬里上设计、建造浸出液收集清除系统。

6.3.7 应设计建造径流疏导系统,保证能防止25 a一遇的暴雨不会流到危险废物堆里。

6.3.8 危险废物堆内设计雨水收集池,并能收集25 a一遇的暴雨24 h降水量。

此项很多企业露天存放场所都是没有设置的。

6.3.9 危险废物堆要防风、防雨、防晒。

日常管理基本做到防风、防雨、防晒、防泄漏、防渗、防火、防爆、防盗等“八防”要求。

6.3.10 产生量大的危险废物可以散装方式堆放贮存在按上述要求设计的废物堆里。

6.3.11 不相容的危险废物不能堆放在一起。

6.3.12 总贮存量不超过300 kg(L)的危险废物要放入符合标准的容器内,加上标签,容器放入坚固的柜或箱中,柜或箱应设多个直径不少于30 mm的排气孔。不相容危险废物要分别存放或存放在不渗透间隔分开的区域内,每个部分都应有防漏裙脚或储漏盘,防漏裙脚或储漏盘的材料要与危险废物相容。

贮存设施的运行与管理

7.1 从事危险废物贮存的单位,必须得到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该危险废物样品物理和化学性质的分析报告,认定可以贮存后,方可接收。

7.2 危险废物贮存前应进行检验,确保同预定接收的危险废物一致,并登记注册。

7.3 不得接收未粘贴符合4.9规定的标签或标签没按规定填写的危险废物。

7.4 盛装在容器内的同类危险废物可以堆叠存放。

7.5 每个堆间应留有搬运通道。

7.6 不得将不相容的废物混合或合并存放。

7.7 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均须作好危险废物情况的记录,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

危险废物的记录和货单在危险废物回取后应继续保留3年。

7.8 必须定期对所贮存的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及贮存设施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

7.9 泄漏液、清洗液、浸出液必须符合GB 8978的要求方可排放,气体导出口排出的气体经处理后,应满足GB 16297和GB 14554的要求。

贮存设施的安全防护与监测

8.1 安全防护

8.1.1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都必须按GB 15562.2的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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