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0-30 13:12
来源:国资委、PPP融资小白、基建通
强化 PPP 项目源头管控,是有效防范 PPP 项目财务风险的关键。各中央企业应当高度关注 PPP 业务对企业财务结构平衡的影响,建立健全 PPP 业务管控体系,明确决策权限,坚持“事前算赢”原则,严格项目筛选,规范有序参与市场竞争,从源头防范 PPP 投资财务风险,确保有限财务资源发挥最大效用。
一是建立健全集团 PPP 业务预算约束、风险防控、事后评价、责任追究等全过程管控体系,细化 PPP 业务投资管控流程,明确集团分管领导和牵头部门,构建权责明晰的决策管理机制,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防范盲目决策,遏制短期行为。
二是强化集团管控,从严划分集团与各级子企业 PPP 项目投资决策权限和标准,规范履行有关“三重一大”程序,单个项目计划总投资超过 10 亿元或拟开展子企业资产总额 5%的,均应由集团批准。
三是在投资决策前应加强财务可行性分析,不得开展不满足财务管控指标要求的项目。企业应当参考本企业平均投资回报水平合理设定 PPP 投资回报率等财务指标,其中投资回报率原则上不应低于本企业相同或相近期限债务融资成本。
四是加强对拟开展合作的地方政府履约能力的事前评估,结合当地政府负债规模、财政收入、履约历史等情况,综合分析资信状况,审慎选择通过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项目。特别是对财政收入主要依赖转移支付的地方,审慎开展回报方式以政府付费为主的 PPP 项目。
三、优化项目资金安排
在 PPP 项目中,应充分发挥项目各合作方在融资、建设、运营等方面的比较优势,合理确定权益债务融资比例、股权比例,努力降低综合融资成本,并重点做好项目运营合作安排,确保合理回报,实现合作共赢。
一是落实股权投资资金来源。中央企业应当落实好拟开展 PPP 投资的自有资金安排;作为第一大实体企业股东的 PPP项目,可根据项目需要引入优势互补、协同度高的其他非金融投资方;积极吸引各类股权类受托管理资金,以及保险资金、年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等参与投资,多措并举加大资本金投入。
二是做好债权资金安排。积极与各类金融机构建立 PPP 业务合作关系,争取长期低成本资金支持,使债务融资与项目生命周期相匹配。
三是积极盘活存量投资。根据自身和项目需要,持续优化资金安排,积极通过出让项目股份、增资扩股、上市融资、项目收益权证券化等多渠道盘活资产,收回资金,实现 PPP 业务资金平衡和良性循环。
四是规范融资增信。中央企业在 PPP 项目股权合作中,应坚持“同股同权”原则,不得以“名股实债”方式引入股权资金,不得为其他方股权出资提供担保、承诺收益等;项目债务融资需要增信的,原则上应当由项目自身资产或股权投资担保,确需股东担保的,应由各方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担保。
四、规范 PPP业务会计核算
各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规范会计核算。
一是严格界定合并范围。根据股权出资比例,其他出资方的投资性质,与其他投资方的关联关系(如合营、劣后级出资、担保等),对项目融资、建设和运营的参与程度,风险回报分担机制,合作协议或章程约定等,综合判断是否对项目具有控制;企业作为项目第一大实体企业股东的,除有确凿证据表明不控制的项目外,原则上均应纳入合并范围;对不控制的项目,应当建立台账,参照表内项目严格管理,严防表外业务风险。
二是规范核算项目收益。同时参与项目投资、建设或运营的,应当参考市场相同或类似项目,合理划分和核算各阶段收益。
三是谨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定期对 PPP 项目长期股权投资、取得的收费权、股东借款等资产开展减值测试,重点关注实际运营情况与项目可研预期差距较大、地方政府付款逾期等减值迹象,及时足额计提减值准备,防范资产价值不实。
通知最后提到,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 PPP 业务财务风险防范,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及时完善有关财务风险管控规定,并在本企业年度 PPP 业务情况报告中,重点说明本年 PPP 业务财务风险防范情况。国资委将在财务决算、预算、经济责任审计等监督检查以及日常监管中,对企业 PPP 业务予以重点关注,督促规范有序开展 PPP 业务,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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